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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强制性国标GB184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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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出现

  我国是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随着配额的取消,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对我们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数量控制手段转为技术贸易壁垒。德国提出的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欧洲部分国家的协会推出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或欧盟提出的生态要求就是纺织业技术壁垒的具体事例。它把环保要求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以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有关国际公约、法规、标准为依据,并以进口国、地区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为准绳,在国际贸易中对不符合其要求的商品实行限制或拒绝进口,以环保健康的合法理由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不可否认,这确实给我国纺织品出口形成了障碍。

  我们之所以称之为技术壁垒,主要原因是它以标准的形式出现。这与以往的配额限量不同,表面上看很公平,符合标准就是合格产品,实质上是对我们出口纺织产品增加难度。例如,生态纺织品标准的考核项目繁多,多数项目无公开的检测方法。有不少化学物质,如某些杀虫剂、某些染料等在国内外早已不生产,且标样都难已购买到。按国际惯例,凡需控制的项目须有对应的检测方法,但无论是还是欧盟的Eco-lable标准,有不少项目中没有对应的检测方法,由制造商提交声明。即使有Oeko-Tex 200,也只是一些简单的提示,无可操作性,更谈不上结果的可比性。在国外声称合格的内容,对我们而言就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在检测方法不公开的前提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据报道,我国纺织品因绿色壁垒而受损数量较大,特别是在德国禁用偶氮染料的消费品法执行之初,曾对我国的纺织品对外贸易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据国家商务部公布的2002年调研报告表明,国外技术壁垒造成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损失11.7亿美元。不仅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直接损失明显,而且间接损失也较大。为满足要求而进行设备、人力的投入以及昂贵的检测费用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以偶氮染料为例,企业采取措施满足国外的要求,但选用替代染料及提供未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报告,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没有认识到价格后隐藏的技术壁垒,将技术壁垒误认为是价格原因,国外客户“物美价廉”的要求使得企业的成本支出大大提高。另外,企业对受阻的认知程度还不一致,对于达不到对方要求而没有签署的协议,企业没有意识到是技术壁垒在起主导作用,误认为是自己产品质量不高,影响了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二、国内“绿色消费”浪潮的兴起

  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关注“绿色”、崇尚“绿色”也已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对生态和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加深,国内也兴起了“绿色消费”的浪潮。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怀疑室内装修中的有害气体而导致人的代谢功能失常,人们除了对建材提出了环保的要求外,对室内装饰用纺织品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001年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4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对纺织品中甲醛提出了控制,使甲醛超标问题得到了明显改观。但该标准并未涉及其它内容。前几年,在国外“生态纺织品”的强大攻势下,国内媒体上也接连发表文章,称我国的纺织品有害物质超标,甚至出现了“有毒服装”的称谓,引起了国内消费者的不安。消费者不了解,也不明白,以前什么问题都没有的纺织品和服装,为什么现在也有毒了?究竟人们该如何选择服装。

  思考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了国外绿色壁垒的双重作用。在现阶段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绿色壁垒”虽然具有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阻碍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消极一面,但它更有有利于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的一面。它在成为各国在世界贸易向自由化发展过程中调整贸易关系、保护自身利益最重要手段的同时,也在顺应国际消费潮流、满足人们对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愿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无害的产品提供了技术支撑,也促使我们的消费者提高了对自身的保护意识,提高了企业生产生态纺织品的意识。从这点上讲,提倡生态对推动我们纺织整个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三、纺织产品中有害物质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五颜六色以及具有各种功能的纺织品的生产离不开化学品的使用。可以这么说,纺织品的生产过程正愈来愈多地与各种化学品的使用相关联。由于很多纺织品服装长期直接与皮肤甚至口腔接触的特点,纺织品对人体是否存在危害的问题已成为人们除药品和食品外又一重点关注的领域。

  甲醛可与纤维素纤维中羟基结合,作为反应剂提高了助剂在纺织品中的耐久性,因此,它广泛应用于各类纺织印染助剂中,这些助剂自身游离甲醛及释放甲醛造成织物中甲醛超量。除甲醛外,纺织品中还可能含有其它的有害物质。例如,某些染料从化学结构上看不存在致癌芳香胺,但由于在合成过程中中间体的残余或杂质和副产物的分离不完全,而导致部分偶氮染料在一定条件下会还原出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又如,在染色过程中加入载体可使纤维结构膨化,有利于染料的渗透。某些廉价的含氯芳香族化合物,如三氯苯、二氯甲苯是高效的染色载体。

  还有,棉、麻天然植物纤维在种植中会用到各种农药,如杀虫剂、除草剂、落叶剂、杀菌剂等,动物在养殖过程中也会施用杀虫剂。有一部分农药会被纤维吸收,不经后整理的制品会有较多农残,经后整理的产品仍有可能有部分会残留在最终产品上。  

  纺织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染料和整理剂中或多或少的含有或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提倡生态纺织品,限制纺织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也是有根据的。

  四、发布GB18401的意义  

  为了适应全球性竞争的必然趋势,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作为纺织大国,我们如果不与国际接轨,将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此时,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达到这一目标,这也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2003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并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  

  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不仅对食品和药品直接入口类产品的安全性严格监控,也对危险性较小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关注。通过制定和发布该国家标准,强制引导生产者制造安全的纺织品,并倡导消费者转向对纺织产品安全性和环保性的注重。  

  该标准的发布,为企业生产绿色纺织品指出了努力方向。在世界性崇尚自然、绿色消费的浪潮下,各国都在积极开发、生产有利于人体健康和环保的产品。通过制定和发布纺织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可以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生态生产意识,促进纺织工业采取有效措施,将最终纺织品的有害物质降低到最小,引导企业逐渐实现环保健康纺织品的生产。  

  该标准的发布,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条件。随着国际自由贸易进程的推进,国外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标准来限制进口。我国是纺织品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必将会遇到更为严格的技术壁垒。因此,制定和发布本标准,将有助于企业对纺织品安全性的深刻理解,打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纺织产品,没有涉及原材料及生产工艺等。为了使产品达到标准中的指标,企业应该在原材料和工艺选择上考虑控制标准中列出的有害物质。  

  该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企业具备强制约束力。企业应该看到,该标准涉及到人体健康安全,一定会受到用户和消费者的欢迎,对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执行GB18401的重要性  
  
  我国的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涉及到国家安全、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保护环境的标准,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时赋予其强制性。《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无论在企业标准中是否引用,无论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上是否明示,也不管在国内的贸易合同中是否有要求,只要是标准适用的产品都必须执行这类标准。  
  
  截止目前为止,现行的纺织品和服装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超过800个,其中强制性标准只有很少几项,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就是一项强制性标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包括纱线、织物、服装、家用纺织品等绝大多数的纺织产品。  
  
  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进入市场的必备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依法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则是判定产品合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国家有关部门会按照标准的要求检查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如果生产企业对强制性标准不了解,有可能成为不合格产品,由此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损失。  
  
  2003年和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连续两年组织了床上用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两次的抽查均是以GB5296.4-1998、GB18401-2001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使用说明中注明的内容为依据。其中,2004年抽查产品按强制性标准考核合格率为63.8%,不合格原因归纳为:使用说明不规范(缺项、不规范)、面料成分标识与实际不符、甲醛含量超标、部分色牢度较差、水洗尺寸变化率大等,说明床上用品的总体质量存在不小的问题,特别是在流通领域抽查产品的合格率低于生产领域抽查的产品。  
  
  因此,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都应高度重视国家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准确理解标准的内容,严格执行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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