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务委员会日前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法案要点如下:
1.禁止向12岁以下的儿童销售铅含量超标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两年内降低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修订任何类别的儿童产品的含铅标准。
2.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3年内采纳更严格的标准。
3.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把上述两点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条件是委员会认为此举不会影响公众健康或安全,且生产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实施新标准、实施成本过高或需要额外时间实施该标准及决定合适的测试方法。
4.所有以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均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认证,这项规定将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5.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清晰标记,明确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这项规定将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6.根据众议院于2007年10月9日通过的第H.R.1699号法案规定,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隐私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并须于1年内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其后每 6个月颁布至少两类婴幼儿耐用品的规定。
7.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评估玩具安全标准(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的效果,以决定标准涵盖的范围、该标准对儿童的保障是否足够等。
8.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00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000万美元及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用来维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实验室。
9.简化产品安全认证及回收程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发出强制回收令。
10.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也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11.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得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法规的产品;(2)被强制或自愿回收的产品;(3)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产品;(4)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的产品。
12.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
13.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
14.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
15.授权各州的司法部长提出诉讼,以强制执行消费品安全法规。
16.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共享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