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0日,阿尔巴尼亚公布关于批准“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进口和出口电离辐射源”法规的部长理事会决议草案。本部长理事会决议草案基于海关法第82条第3段,以及1995年11月9日的“关于电离辐射防护”的第8025号法律的第3条和第7条。本决议草案废除2000年2月24日的第56号部长理事会决议。本决议指明将符合进出口程序的辐射源是那些由辐射防护委员会批准的列表中所定义的辐射源。本决议草案规定了出口商和进口商必须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文件,诸如:
- 由辐射防护委员会颁发的电离辐射源进出口许可证;
- 由辐射防护委员会颁发的种类1、2电离辐射源的进出口许可证;
- 由辐射防护办公室颁发的种类3、4、5电离辐射源,以及以X光操作的发生器的许可证;
- 从进口时间起2年内颁发的以x光操作的发生器的质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