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战略不是孤立的。它直接由企业的技术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决定,最终由企业的业务战略决定“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产品、三流企业卖苦力”指出了做标准的收获,回避了做标准的成本。
标准设定五个角色目前,市场经济非常成熟的国家,标准设定一般采取自愿方式。在这种方式之下,标准设定过程涉及到五个角色和三种非营利性的组织。
(一)标准组织和“院外活动”
标准开发组织(SDOs)主要负责标准文本的起草、协商和表决通过。标准开发组织(SDOs)有时候会提供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框架——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但不管具体条款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设定过程之中,工作组的秘书人员是标准设定组织的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组日程安排、会议安排、投票程序保证。
标准文本内容由来源于各个企业的技术专家、市场专家和标准化专家协商确定。标准文本内容的许多协商和妥协取决于一个个标准开发组织的“院外集团”,在标准设定程序之外,交换选票、签订协议、相互妥协、相互支持;甚至形成常设型的独立标准开发组织之外的会员组织。
(二)标准知识产权处理组织
标准开发组织通过了标准文本以后,一般退出了标准设定过程。标准中包含的专利权管理执行工作就会转交给相关的知识产权持有人。
知识产权持有人往往会成立新的非营利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成立新的公司、或者委托某一成员公司管理、或者干脆让潜在许可需求方与每一个权利持有人谈判。
(三)标准推广组织
标准设定的核心成员可能成立新的标准推广组织,负责标准的推广、标准使用跟踪、标准相关的合格评定、标志管理和政府事务处理。
(四)企业
企业是标准设定过程中的灵魂。参与设定标准的公司往往是标准开发组织的会员,标准开发组织由会员驱动。标准开发组织的相应的技术委员会成员大都是企业界的人士;这些企业组成各种“院外集团”影响和左右标准的实质内容。
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标准推广组织都是参与标准设定的核心企业授权成立,向这些企业负责,由这些企业驱动的组织。他们存续的目的就是为这些企业服务。这些组织的章程、管理政策、决策依据、工作内容都由这些企业通过多边合同和备忘录决定。
(五)政府
政府对标准设定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
(1)政府通过技术法规规定了标准的基本内容或者基本要求,实质影响标准开发;政府通过标准化的法规和政策影响正式标准设定组织的政策和程序等。
(2)许多标准的实施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安排、政府对稀缺资源的安排、政府帮助标准在全球范围的推广等。
(3)许多标准和相应的产品,政府是重要的甚至是最大的采购者,政府作为重点客户发挥巨大影响力。
除了第三种情况,政府对技术标准的影响是宏观性质的。政府不能决定标准的具体技术和实现方法。政府没有能力在每一个领域判定标准好坏的原则,指导标准开发工作;只能将决策交给不同产业的公司分散做决策。市场经济下,采用标准的是私营企业,政府不会承担私营企业的风险,因此政府不能指定标准的采用。
对自己所在领域的深刻理解,及市场和技术相结合的思路,承担决策风险的特性使得市场中的企业自愿成为标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市场决定意味着标准设定最终是由产业环节的多数和它们的实力决定,每个公司有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决策权利。
企业标准化战略不是孤立的。它直接由企业的技术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决定,最终由企业的业务战略决定。业务战略决定企业的技术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业务战略,加上技术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共同决定企业的标准化战略。
技术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都是公司技术战略一部分。往往通过技术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具体负责战略设定。有些公司技术委员会和知识产权委员会是同一个组织。委员会由不同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协调组织,这种组织为公司作决策,决策有权威和效果。
技术研发战略需要回答:业务涉及哪些技术,自己需要哪些技术,自己要研究哪些技术,自己要开发哪些技术,哪些是研发重点。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回答:自己要保护哪些无形资产,采取什么保护类型,在哪些国家申请保护,形成怎样的保护组合?
标准化战略需要回答:现有的哪些标准影响自己的哪些业务,影响程度;正在设定中的标准有哪些,如何影响自己的业务;这些标准都是怎样的模式?自己拥有的哪些技术需要标准化;应该采取何种标准模式。
开放设定标准需要选择不同的能够达到自己目的的标准设定组织。行业内部特别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和标准设定组织,无论是否参与标准设定,都应该参加。
策略可以灵活变化,运作标准的厂家必须把握对标准成功影响巨大的五个效应。
(一)标准支持厂家的多少;
(二)标准体系内部的竞争;
(三)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开放,带来的互补产品的多少;
(四)标准带来的产业链内部分工,形成的专业化经济;
(五)网络效应和先发优势。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产品、三流企业卖苦力”指出了做标准的收获:
(一)标准本身是一种规则。标准是一种产业和经济的秩序。通过建立标准,标准的主宰者在标准的使用者和标准体系内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建立一种规则和秩序。
(二)标准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决定了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的工具。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涉及标准的主宰者和不同的参与者。标准可以塑造主宰者的“架构者特权”。主宰者既是产业的运动员也是产业的裁判。控制一种标准能够利用“架构特权”获取巨大的市场受益:因更大的网络效应所提高的产品需求和消费者支付意愿;授权使用标准的收益;对技术发展方向的主导和把握。
(三)标准建立用户安装基础和知识产权基础。标准是一条“路径”。一旦控制标准,保持这种控制力相对容易,从而影响产业序列发展。树杈来自树干,后发国家希望在现有的树干上嫁接自己的树杈(标准)往往非常困难。知识产权的环境下,做标准好比“盖楼”,第一层楼不是自己的,要盖第二层楼就很困难。如果第二层楼也不是自己的,要盖第三层楼就更加困难。以此类推,越到上面,盖楼就越困难。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产品、三流企业卖苦力”回避了做标准的成本:
(一)做技术的公司本身面临很大的风险。投入不一定能够获得专利;专利不一定能够进入标准,标准不一定能够推广,推广也不一定能够赚到钱。做技术的公司必须能够面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成功的技术和标准设定者都要经历许多艰难,正是因为成功不容易,做标准的门槛相对很高。
(二)标准可能是一种竞争性商品,必须接受市场的拷问。无论做什么在竞争性的市场中都不容易生存。标准往往需要与标准竞争,约束着标准主宰者的权利范围和选择空间。标准主宰者与竞争对手争夺追随者的游戏,追随者拥有事前谈判优势。
(三)标准必须与合作者竞争。标准主宰者与标准追随者处于竞争中。它们在蛋糕做大的同时面临着蛋糕划分问题。卖产品和卖苦力的企业可能在标准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技术,转变为标准主宰者,甚至变成主宰者的竞争对手。
(四)标准必须与潜在的竞争者竞争。标准垄断带来的高利润往往会吸引竞争标准的出现。垄断导致竞争,竞争导致垄断特权的消解。重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包含的专利权是标准的产权的重点。标准中的专利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专利持有人,而不属于标准开发组织。标准的专利权有三种对外授权模式:垄断和歧视许可、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免费无歧视许可。
垄断许可会遭到一些挑战:(一)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所有的专利和相应的升级技术;随着变化的产生,专利控制者必须调整授权策略,适应变化的产业环境。(二)随着大家对于专利和标准的重视,技术复杂度增加,产业越来越难以被控制在单个或者少数几个厂商的手中。(三)大家可能倾向于选择其他的非主流和非垄断的技术和标准,垄断厂商可能感受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
第二种:许多标准设定组织制定、颁布或者认可标准的时候,都要求专利持有人对外采取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FRAND)或者合理无歧视许可(RAND)。无歧视条款仅仅是一个政策框架。标准设定组织要求参与方都承诺按照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许可该技术涉及到自己的必要专利。这种授权方式可以免除使用者知识产权方面的疑虑,有利于推广标准。欧洲电信标准化学会要求自己设定的所有标准遵守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促进该学会制定的标准被推成国际标准或者事实上的国际标准。
但是,合理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甚至没有初步的指导原则。有人认为标准竞争情况下,专利持有人能够获得的条款是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但是谁能够模拟出竞争情况下的条款?标准开发组织并不管理知识产权许可,实践中合理无歧视条款主要取决于不同的谈判条件和标准竞争情况。美国一些公司针对苹果公司一个包含私有专利的法定标准的许可费发生了争议,通过游说美国的监管机构成功地让苹果公司降低了专利费率。
同时,如果不同的获得许可的厂商与专利持有人或者专利持有人集团签署的协议受到保密协定的保护,不能公开,相互之间不知道他人的合同条款,能否做到“无歧视”也成问题。这种情况下,“无歧视”只能通过产品的价格差异,厂商之间的成本估计,反推出不同厂商知识产权许可成本是否存在差异,来判断是否得到歧视待遇。
当然,有一些标准开发组织提供的许可合同都是标准的合同,许可费率都是事先公开的。这种情况下,接受许可的厂商会有一个最高许可费的限制,即使歧视也不至于离谱。MEPG-2和两个DVD标准都事先公开许可条款。
合理无歧视许可也遭遇到一些挑战:(一)越来越多的标准涉及到的必要专利超过1000项,这些专利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厂商手中,标准设定组织提出的合理无歧视许可对专利技术所有者拥有的垄断权进行约束。专利持有人集团中的厂商都愿意按照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进行许可,降低自己榨取专利费的能力,可能变得非常困难。(二)随着专利申请的复杂化,专利的争议越来越大,专利是否真的是必要的和有效的越来越不确定。据研究表明,30%~80%的专利在有效性和必要性方面遭遇到巨大的挑战。(三)不同层次的法定标准设定组织或者有影响力的非营利机构需要同事实标准组织相互竞争,这些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RAND)需要与其他授权方式竞争。
第三种:免费授权。开放源代码组织首倡免费许可。互联网标准越来越倾向于采取免费许可的方式,如IETF和W3C。免费许可授权越来越流行,尤其当许可成本不断增加的时候。
免费许可条款彻底消解了对“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在操作上的争论,也被称为“免费-合理无歧视许可(RF-RAND)”。
免费许可授权也面临一些挑战:(一)许多免费许可的技术与其他一些技术融合在一起,这是否意味着相关的技术也必须免费许可?是否可以将开放源代码整合到非开放源代码技术中去?是否可以将非免费许可的技术整合到免费许可的技术中去?(二)初始的免费许可协议后来却需要交纳许可费用;初始免费许可的技术的升级版本需要缴纳许可费用;初始免费许可的技术,提供相应的互补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却需要缴纳可观的费用。(三)许多垄断了核心部件的厂商,免费许可自己的外围接口或者相关联的产品,这是不是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搭售行为,这是不是一种违背竞争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