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个体加工户郑某某因非法加工棉花且拒不履行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监督检验所(以下称淄博市纤检所)行政处罚一案,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4年12月上旬,淄博市纤检所接到举报,高青县花沟镇个体加工户郑某某非法收购、加工棉花坑害用户消费者,现场工人拒绝、防碍省纤检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执法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驱车30余公里前往检查,检查发现郑某某在既没有营业执照又没有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加工棉花,且加工的棉花在包装上没有标识,不能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市纤检所执法人员会同省纤检局执法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停止非法加工棉花,等候处理。
2005年元月上旬,经研究决定,市纤检所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理》有关规定,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决定。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因此,淄博市纤检所依法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某某慑于法律的威力,不得不缴纳罚款。市纤检所执法人员表示,今后,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司法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