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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审案 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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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开门审案是顺应政务公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物。
  ■开门审案将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融为一体。
  ■开门审案为质监部门全面推进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拓展了广阔的探索空间。

  今年是江苏省盐城质量技监局实行开门审案的第4年。将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自觉约束自由裁量权这一举措,激起千层浪,但是,通过几年的实践逐步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开门审案是顺应政务公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物。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对行政执法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质疑,人们把目光聚焦在行政处罚上,对罚与不罚,罚多与罚少颇有争议。为了顺应政务公开的趋势,盐城市质量技监局抓住案件审理这个“牛鼻子”,在关键环节上加“笼头”,提出了开门审案这一课题,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公开,实施“阳光工程”,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操作。2004年初,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该局制定了《行政处罚开门审理案件实施细则》,从建立开门审案专家库、案件范围、审理程序和步骤、专家意见采纳等11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他们共向各级人大、法制、司法、行政监察和新闻媒体等部门聘请139名专家委员和记者。凡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均公开审理,随机抽请专家和媒体记者参加。对有争议的案件,审委会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了票决制。同年,他们出台了开门审案《告知制度》、《票决制度》、《通报制度》、《督察巡查制度》和《开门审案若干规定》等文件。

  开门审案将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融为一体,产生了良好效果。

  经过开门审案的实践,我们深切地感到,这不仅是一个案件审理方法的变革,而且是一个对行政执法理念、体制、程序、效果等均产生实质影响的举措。

  我们认为: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只有确立民主意识,才能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前行政部门内部自我监督为主的监督体制下,应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增强用权受监督的意识。开门审案找到了一个将内外部监督融为一体的较好的途径。它完整地、实质性地将行政过程公开,特别是实施“事中公开”,避免了事后监督的乏力。因此开门审案的过程就是一个还知情权于民,宣传质监法规,寻求全社会了解、支持、配合质监执法的过程;就是法制审理、上级抽查、社会参与,共同把好行政处罚决策关,防止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中的滥用权力的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只有严于规范自我,才能约束手中权力,控制自由裁量。在开门审案过程中,盐城市质量技监局吸纳各方良策,纠正因认识局限或者思维定势误导而产生的执法不当,将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将行政处罚判案准确度和公平性、公正性发挥到最大限度。同时,可以消除私利驱动、违法不当的滋生环境,警示所有办案、审案人员的不当行为,让滥用自由裁量得到及时遏制。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只有坚持制度创新,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整体素质。实行开门审案制度,加之近年来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大力倡导服务企业工作,切实纠正乱执法等多种措施并举,增强了执法工作的社会认同度,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开门审案为质监部门全面推进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拓展了广阔的探索空间。

  深化开门审案,建设“法治质监”。我们认为,一是应加大执法办案工作的技术含量,运用先进的设备条件实现无纸化办案、无纸化审案。二是试行“行政处罚案件大家审”,即“寻常案件自家审,疑难案件专家审,热点案件大家审”。

  推行全程说理,建设“和谐质监”。开门审案主要是在案件审理环节的公开监督,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看,还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理解、配合,这就要求全面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同时防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简单、机械、生硬的做法。

  最近,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盐城市质量技监局决定扩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政范围,在原有的法定告知听证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也一律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允许其通过听证的方式充分陈述,行使减罚辩护。

   (作者为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作者:夏世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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