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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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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指出,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认监委认证部)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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