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7年第164号公告将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信息的核查,进一步规范注册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工作。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注册供货企业应自行通过互联网进入"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提交装运前检验申请。为防止冒名报检,注册供货企业应经常修改进入电子管理系统的密码并妥善保存。
2.为避免不法企业借此冒用他人名义向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报检,注册供货企业委托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代理录入报检信息前,必须由其代表人持《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原件到相应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3.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受理注册供货企业办理委托手续时,必须查看注册证书原件并复印留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对未办理委托手续并签订委托协议的注册供货企业,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代理录入其报检信息。未认真审核报检人身份仅凭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代理他人录入报检信息造成冒名报检后果的,相应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4.国家质检总局每日在其网站公布前一日中国大陆地区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报检的有关信息(包括供货企业注册号、供货报检号、货物名称、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起运口岸、到货口岸、备注信息等)。注册供货企业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页查看进口废物原料报检信息,对以本企业名义报检的废物原料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5.注册供货企业应认真查阅核对本企业出口到中国大陆地区的废物原料报检信息,发现不法企业冒用本企业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国家质检总局将协助注册供货企业对申诉信息进行核查,经查实确为他人冒用注册供货企业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从事废旧金属贸易企业要全面了解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7年第164号公告内容,定期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看中国大陆地区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报检信息,对以本企业名义报检的废物原料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保护注册供货企业合法权益,积极规范促进我国与周边独联体国家废物原料贸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