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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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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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