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时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仪器。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环保局获悉,从1月1日起,石家庄市整个行政辖区内将执行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新标准规定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更加严格。
据悉,石家庄市能源结构以煤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消费也将逐年增加,据测算,到2020年,燃煤量将由现在的1318万吨/年增加到2650万吨/年。在各种燃煤设施中,锅炉是最主要的污染设施,占到燃煤设施的90%以上,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是省会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石家庄加大了对燃煤锅炉的控制和治理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但空气中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依然严重,要实现石家庄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到“2010年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的目标,必须更加严格地控制和削减锅炉污染物的排放。
为此,在省环保局和省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石家庄市环保局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广泛听取企业和锅炉用户和锅炉制造企业的基础上,编制了《石家庄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文本,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与现行的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71-2001)相衔接,但规定的石家庄市锅炉烟尘、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限值将更严于现行的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并在粉尘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其中,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时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仪器。而现有的单台容量不小于20吨/时的锅炉,应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