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008年1月1日起,由广东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申报管理规定》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定检验外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规定》全面实施,进出口商品全申报和法定外商品监管将有章可循。
《全申报管理规定》适用于广东局辖区内所有出入境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包装物、铺垫材料、赠品、展品以及邮寄物品等的申报管理。广东省内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应在广东局规定的全申报平台上受理货主、代理人或承运人的申报,并依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为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以及货物名称、HS编码、数重量、包装种类和数量、货值、是否使用木质包装、产地或原产国、运输工具、集装箱规格与数量等相关信息。
《法定检验外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规定》明确提出,广东省内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法定检验外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其内容包括抽批查验、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广东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发布的目录外商品抽查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警示通报以及本辖区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重点商品的质量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等,确定广东局法定检验外重点商品监管目录,监管目录内容包括:重点商品名录、重点企业名录、查验比例和监管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