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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制定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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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批权,是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但由于GB/T 1.1-1993与GB/T1.1-87标准无论是在编写规则、技术内容构成,还是在整体结构、内容编排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企业产品标准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下面就企业产品标准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

关于前言

  GB/T 1.1-1993已明确规定:每个标准都要有前言,前言的内容包括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专用部分主要是指在制定标准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类似标准)所采用程度及版本以及采用对象的主要技术差异、简要理由;对于修订标准要指明与前版重要技术内容改变情况的说明。基本部分应给出本标准由哪个部门提出、归口及主要起草人等信息。但有的产品标准未设前言,或将产品的用途、特点、制定标准的目的,甚至将标准规定的范围也写进前言中。对于产品的用途、特点等可按需要放在引言或编制说明中;对于后者按GB/T1.1中4.3条要求应属“范围”要素的内容。

关于引用标准

  漏写引导语。

  引用标准的排列顺序混乱。引用标准的正确排序首先是国内标准,国内标准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顺序排列。其次为国外标准,国外标准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外企业标准顺序排列。第三为其他类似标准、规范的有关文件或公开出版物。在同一级标准中应按标准编号的顺序排列。

  引用标准不当。在标准条文中未直接引用的标准,不应在引用标准处列出。由于某些企业标准信息过于闭塞,在编写标准中仍引用了已作废的标准或引用了修订前的标准。

关于定义

  有的产品标准文本中出现了定义前后不统一的情况,有的使用了非标准术语。GB/T 1.1中 3.4条明确规定:为了达到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每项标准的标准化术语、术语的原则和方法应遵循现有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条文。企业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对有些术语需要进行特殊定义,而这些定义是现行国标或行标未加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术语进行规定。

关于要求(或技术要求)

  内容不符合要求。该要素包含了产品的全部特性,对定量的特性应规定其极限值。一般来说,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应低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那些邮电部要求入网的产品,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应考虑该产品进网质量认证检验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虽然该实施细则不属标准的范畴,但它是行业法规性的要求,因此,企业产品标准也不能违背。

  单位、字母写法不正确,如将kg(千克)写成Kg,mm写成MM。

关于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是产品标准中两项不同的内容,可有些企业在制定标准时把两者混为一谈。目前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常出现以下问题:

  试验方法与技术要求不对应。一项技术要求一般只规定一种可再现的试验方法。所以,试验方法与技术要求应是一一对应关系。特别是质量特性中有定量要求,则更应规定相应的试验方法加以验证。

  全盘照抄已颁布标准的试验方法。应该说,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时,可以引用或参照现行的国标、行标的试验方法。但有的行标在制定标准时因具备几种试验方法,因此逐一加以规定,并采用一种仲裁方法。所以企业在制定相应的试验方法时不应机械照搬,应根据企业自行情况择优选择一种。如没有现行的试验方法可引用时,可按GB/T 1.1-1993中4.4.5条要求自行做出规定。

  检验规则内容不完整。一些企业往往只重视技术要求部分的内容,而对此部分写得过于笼统和简单。有的标准只规定了出厂检验(交收检验),但对型式检验(例行检验)未做规定,有的对如何组批、如何抽样也不做规定。怎样组批及抽样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只有科学合理,才能正确评价检验结果。目前我国已陆续发布了以数理统计为基础的抽样系列标准,其中以GB 2828-87和GB 2829-87的应用较为广泛。正确使用标准,使供方和需方的风险降低,误判的概率减少,是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中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作者:蒋利群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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