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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11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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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行为为: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作者:据新华社电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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