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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需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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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作者:据新华社电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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