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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假者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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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年底,按照惯例,“十大打假案例”、“十大打假新闻”之类评选活动又要如火如荼地开始了。对一年来的打假工作进行评析和总结,将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案件筛选出来予以集中呈示,这种通过再曝光扩大打假警示作用的“十大”评选活动,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不过,不知从何时起,许多评选活动还形成了另一种并不太好的“惯例”,即再曝光往往不够具体,一些制假售假违法者的真实信息被隐去,代之以“某地”、“某厂”、“某公司”这种含糊其辞、为假者讳的做法,值得商榷。

  且举一例。“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奥妙洗衣粉案。今年8月1日,查获上海一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假冒‘奥妙’洗衣粉983包。经查,这个公司共进货8000包,价值达50.8万元。”这是某地监管部门(此处之“某”虽亦有含混之嫌,但不点名是出于爱护,与上述“惯例”不属同一范畴,勿对号入座)公布的“2006十大打假案件”对排位第七的案例的表述。执法时间、被侵权的产品和厂家、违法产品数量和货值等情况一目了然,可是人们除了知道违法者为“上海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之外,对该公司到底在上海的什么地方、公司名称是什么这些具体信息无从知晓。

  为假者讳,可能出于如下考虑:一方面违法者在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时,已经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除非性质极为恶劣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对那些尚有悔意、知错能改的企业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若一再曝光,既对他们日后的发展不利,也有违政府监管的初衷;另一方面,就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权限而言,目前在法律上尚无对“曝光”的做法予以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自由度,若倾向于“从宽”则可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好感,这样便有利于日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当然,个别的“讳”也不能排除有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作祟的成分。

  不管出于什么考虑,为假者讳所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效果却不能忽视。其最不利的结果是,违法者的潜在危害得不到根本消除。监管部门虽然已对违法产品进行了查封,违法者也受到了查处,但这并不能保证所有违法产品已被彻底清除,市场上可能还有漏网之鱼。由于消费者不能得知造假者究竟是谁,缺乏避假和维权对象,因而既有可能不幸遭遇未被查到的假货,而已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想向不法厂家讨要说法,还得费一番周折,这样一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完整性就打上了折扣。对于权益同样受到造假者侵害的合法厂家,以及其他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为假者讳的做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而对那些未被查处或者尚存有以不法手段获利之侥幸的生产经营者警示作用也会因此降低。

  谁是“某某”?谁都不是,“某某”是谁?谁都可能是。有人说这是“为了一个坏枣儿,一竿子打一树”,很可能变成对制假售假的一种“掩护”。话说的重了些,但道理不差,可当作一句当头棒喝。对生产经营者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抽查,既应当是经常性的、全面性的,更应当是认真的、严肃的,要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为最终目的。对于那些制假售假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需要曝光的,也要严肃、认真、具体地进行曝光,不能总是含糊其辞,吞吞吐吐。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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