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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与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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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两国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以后,“入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一旦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积极发展一方面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及其产品也将面临着来自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严峻挑战,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产品靠什么去赢得市场?答案是质量与价格。产品质量究竟包括哪些内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职能中应当怎样督促、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覆盖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于产品质量概念的探讨什么是质量?《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中给出的定义是,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殊总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两项默示担保条件和一项明示担保条件的要求,即: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分析上述关于产品质量要求的两种不同表述方法,我们联想到在ISO9000族标准中关于管理评审和质量体系审核两个概念的定义。管理评审是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管理评审的依据是受益者的期望,首先是市场和顾客的需求。质量体系审核则是依据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标准对现有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审核的目的是考核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即运行是否符合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标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不但包含了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明确规定的内涵,更着重地提出了产品质量要具备满足用户、消费者使用需要(包括明确的和隐含的需要)的能力。换句话说,这里规定了产品质量不但要满足“符合性”的要求,更要求满足适销对路的“适应性”的要求。

  从法制管理的角度来说,《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部法律,其对产品质量要求的规定,是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的法律规定。如果产品质量不能符合这些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就会因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产品质量如果不能满足符合性的要求,不但其生产者、销售者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这样的产品即使能骗人于一时,最终也必然会失去市场。因此,产品质量的符合性不但是生产者、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同样也是在当前大多数产品都处于买方市场情况下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必要前提,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更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但是,是否符合性好的产品就一定能适销对路呢?答案是否定的。君不见,有些多年一贯制的老产品,其产品质量的性能是稳定的,符合性是好的,历次质量监督抽查都是合格的,产品却总是压库滞销。我们有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正是走进了这个怪圈而经营亏损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任务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两项主要任务。《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前,质量监督的传统做法是依据产品标准来检验产品质量,在《标准化法》颁布实施以前,更多的做法是用同一的产品标准来检验同一种产品的质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这种质量监督检验的做法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不同的消费层次对产品有不同的需求,不同地区的群体由于生活习惯、各方面条件的差异,对产品也有不同的需求,用同一标准强求一律的做法显然是不利于提高产品的适应性的。《标准化法》规定将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是增强产品适应性的明智之举。《产品质量法》规定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除了产品标准之外,还可以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这里同样是考核产品的符合性,但已经融进了适应性的成分。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范市场、打假治劣上,应当通过对产品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并惩处那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努力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满意放心的购物环境;同时,还要通过质量监督,对那些质量意识差、忽视质量管理、产品不具备符合性的企业提出警告批评,督促其提高产品质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侧重点则应放在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服务企业上,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帮助、督促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上,通过帮助企业增强产品的适应性,即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综上所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两项职能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两个方面,两项职能的目标是一致的: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确保“入世”后我国的经济能够更加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管理体制改革中质量管理的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后,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的整体职能远不止“1+1=2”的功效,而应当是乘法甚至是倍数的整体功效。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质量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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