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召回制度……26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确立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改变分段监管体制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中国现行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如农业部门监管初级生产,质检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卫生部门监管食品消费等。
“这有利于各司其职,但实践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则出现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曹康泰说。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确定唯一强制标准
而在食品标准制定方面,中国也没有统一。曹康泰说:“目前就存在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为此,草案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此外,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及时警示风险避免恐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就指出,中国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导致“红心咸鸭蛋”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许多消费者因为听不到权威的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弥补这一缺失的环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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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禁用物质可罚货值金额20倍
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而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最高罚额只有违法所得的5倍。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此外,为确保食品安全,草案对食品的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针对性地确定了有关制度。如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