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导刊》编辑部:
我是某商场企管科的一名商品质量管理人员,检查商品标识标注,特别是检查注册商标是我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有关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的令人费解的现象和问题:
1.有一些注册商标,所有人开始是国内某企业,后转让给境外某企业,再由该境外企业授权给国内最初持有本商标的企业使用,在标识上就标注上是由境外某企业监制或授权,于是该商标就以国际品牌自居,身价大增。
2.香港或者国外某企业的一个注册商标,授权给国内某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没有国家商标局发放的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仅有香港或国外企业的授权证明,国内被授权的企业就使用该商标了,并且标注是由香港或国外某企业监制;或者同时标注商标所有人和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但并不具体说明谁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与生产商。让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产地感到一头雾水。
3.有些商品的商标是注册过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也是合法的,但在产品和产品外包装上却不标注“注册商标”和注册标记;也有的企业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与注册过的图形或字体并不完全相符。
4.有些生产企业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有生产能力,却在没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名称上冠之香港国际XXX公司,或美国国际XXX字样,称自己的品牌是国际品牌。
针对上面的情况,我想咨询一些问题(具体问题见正文,编者注)希望贵刊能给予解答。
孙维纯
2005年4月16日
针对这位读者提到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和集佳知识产权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周丹丹。他们指出,市场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傍“名牌”、傍“地名”现象,而且往往自封“国际品牌”,实际上,世界各国没有任何机构评定、认定“国际品牌”。以下为详细的回答:
1.什么是国际品牌?具有什么标准?消费者该如何辨别?
郭修申(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据我所知,“国际品牌”,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学术概念,世界各国也没有任何机构评定、认定“国际品牌”。当然,也不存在认定“国际品牌”的标准。消费者在选购商品过程中,如果选购商品的商标标识中标注有“国际品牌”字样,则应理性消费、冷静消费,以防止上当受骗。
周丹丹(集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国际品牌并不是法律概念,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但一个好的品牌一定是凝结着知名度、美誉度、市场影响力在内的商标,因此,辨别一个品牌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而仅有企业内部授权的这种商标使用许可是否合法?什么情况下可标注XXX监制?
郭修申:《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未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的,是违反商标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由于商标使用许可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的行为,未规定行政制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未规定在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标识中是否标注商标许可人监制的字样。基于商标使用许可是民事行为,因此,对合法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是否标注“商标许可人”监制,应由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
3.《商标法》规定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和注册标记,如不标注,消费者提出质疑如何解释?对未依照注册的商标字样和图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如何看待?
郭修申:现行《商标法》将原《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改为: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立法的法理基础是,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是民事法律行为,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完全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他人无权干涉。但注册标记使用与否,直接后果是强调了注册人是否愿意以通过标记的使用,对社会公示其商标权利状况。使用商标注册标记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注册人积极的予以公示,不断在商品上提醒他人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则他人的擅自使用存在主观故意抄袭因素。而未公示的,他人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性。
对未依照注册的商标字样和图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其改变引起视觉上的较大差别,视情况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二是承担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三是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4.现在有不少傍名牌的,以上的有些情况是不是傍名牌?而且,我们感到上面有些做法是在傍“地名”,利用标识使顾客对商品的真实产地产生误解,这些做法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欺诈?
郭修申:近些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傍“名牌”、傍“地名”现象,傍“名牌”、傍“地名”的法律性质,对其他经营者来讲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有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有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消费者来讲,故意混淆商品的生产者、产地,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