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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三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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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简称 《办法》)正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这标志着,在经历了“欣 弗”、“齐二药”种种恶性事件之后,国家药品召回制度终于浮出水面。而这项制度的出台,对制药企业、监管部门以及老百姓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否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这些年频频发生的药品安全事故,让很多老百姓都开始“谈药色变”,社会各个层面也一直在探讨其制度层面的原因,其中很多学者认为药品召回制度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次国家药监局出台的《办法》则从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时限、分级、分类、责任、信息发布、处罚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据陕西省药监局总药剂师丰雷介绍,以往我国只有在出现个别严重药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才会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药品召回,没有制度性的法规,也没有详细的分类标准,而这次《办法》细化了标准,使其具有了可操作性,还填补了一些过去监管的空白地带,标志着我国对缺陷药品的管理步入了规范化轨道。然而,一些学者却对此次颁布的《办法》提出了三大疑问。

  ■疑问1:我国“责令召回,处3倍罚款”是否过轻?

  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药品召回制度一样,我国此次颁布的《办法》把召回分为药企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的责令召回,药企应自己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并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如果药品出现安全隐患,而生产企业没有主动召回,当地监管部门则会下达强制性的责令召回。

  为了鼓励药企主动召回,《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因违反相关法规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而药企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药品批号甚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据丰雷介绍,鼓励主动召回就是希望生产企业能在各个环节加大自查自纠的力度,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个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处以应召回药品价值3倍罚款”的处罚力度,是否足以让药企“自查自纠”?

  西方国家每年也会发生多起药品召回事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药企主动召回,很多甚至是因为说明书中漏写了一两项副作用,厂家就会斥巨资在全国甚至全球召回。不可否认,这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国家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一旦出现药品安全隐患而厂家又不主动召回的话,法院往往会判处其付给患者几千万甚至几亿美元的赔款,这种惩罚性制度让所有的药企都会小心翼翼地检查自己的每个环节,一旦可能有隐患就会立即主动召回。

  相对于此,我们“处以药品价值3倍”的处罚,显然力度不够,即便是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但由于其资本实力仍在,还可有很多种生存选择,因此“责令召回”的处罚力度偏弱,可能会影响到实施的效果。

  丰雷指出,针对这一点,各省都将制定一些相应的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疑问2:我国80%以上的药企都没有监测系统,监测体系不完善会影响《办法》效力?

  实施召回制度的前提是建立完备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只有先发现药品有“不良反应”才会实施召回,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这会不会影响到《办法》实施的效力?

  丰雷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我国80%以上的制药企业没有自己的监测系统,甚至还有很多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不够,不仅没有人员或部门收集不良反应病例,而且还刻意在说明书中少写一些副作用,甚至因为担心影响药品销路而对药品的不良反应隐匿不报,没有发现又何谈召回?

  目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接到的报告绝大多数来自医院,而医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往往还可能引火烧身,如“齐二药”事件中的广东一家医院,他们发现了不良反应并上报,结果自己被患者告上了法庭,这也让很多医院“引以为戒”,出现不良反应就和厂家私下沟通解决。

  丰雷指出,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绝对不能依靠企业良心的自我发现,而应该建立起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立起药企、销售企业、医院和患者联动的监测网络,才能把药品召回制度落到实处。而在建立监测网的同时,执法部门还应考虑到药企的成本压力,因为如果要求每个药企都建立这样一个体系的话,药品生产成本势必会增高,那么政府就要在其药品定价及药品招标过程中设置政策予以扶持,否则很难让药企有建立监测体系的积极性。

  ■疑问3:我国药品企业普遍规模不大,药品召回会让一些企业面临“灭顶之灾”?

  国家药监局此次颁布的《办法》,将药品召回按照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使用某种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为一级召回;使用某种药品可能引发暂时性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为二级召回;使用某种药品虽然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如说明书标注不规范等)需要收回的为三级召回。三个等级的召回应分别在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的药监部门报告。

  西安一位药企负责人认为,除了一级召回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外,从目前我国药品行业的整体状况来看,要想由企业自主完成召回,尤其是二、三级召回,肯定还有很大的困难。他说,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药品企业普遍规模不大,一旦出现药品召回事件,即便是其能承受药品召回本身带来的损失,但随之而来的索赔等也会让企业难以承受。另外,很多企业的主打产品也就是一两种,一旦召回,立即会让企业面临“灭顶之灾”。还有,召回药品会让消费者对药厂的整个品牌产生信任危机,会严重影响到其他批次和药品的销路。

  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赵超认为,药品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探索性行业,很多过去认为是安全的配方、试剂,在现在看来就是“问题药”,不断发展的科学在研制新药的同时,也会不断发现过去一些做法是不科学的,或者是可能危害健康的,因此在这些新理论出现的时候,药企应有勇气召回药品。相信随着老百姓认识的加深,药品召回不但不会成为企业的“灭顶之灾”,还会塑造出诚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形象。

  丰雷还指出,无论企业怎么看待,国家在药品安全方面的监管都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药品召回制度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恐惧、抗拒和抵抗都只能带给企业更大的伤害,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在每个环节把好“安全关”,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才能健康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华商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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