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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处罚引进“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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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记者12月20日在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将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以使行政处罚更加合理。

  据介绍,“先例”制度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这位负责人说,以往在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行政处罚随意性比较大的问题,有时在不同的时间,对类似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差异比较大,这既不公平,也容易引起纠纷,引进“先例”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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