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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方标准《气象灾害标准》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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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重庆市气象局起草的《重庆市气象灾害标准》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实施。这是首次统一制定的影响重庆的主要气象灾害标准,对于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服务和部门间联合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统计、发布、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重庆地处四川盆地东部向盆周山区的过渡地带,地形复杂,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繁,影响范围广,暴雨、洪涝、大风、冰雹、低温等气象灾害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元。重庆过去执行的气象灾害标准一直沿用国家或四川的相关规定,而气象灾害有很强的地域特色,因此急需制定符合重庆实际的气象灾害标准。

  标准规定了发生在重庆辖区内的各类气象灾害的定义及分级指标。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可供气象、农业、林业、水利、环境、民政、统计、交通、卫生等部门使用。标准将气象灾害分为干旱、暴雨、洪涝、大风、冰雹、高温、强降温、雾、霾、连阴雨、低温、雷电、冻害、雪灾十四个种类,对每个种类又按照时间、强度进行了具体划分,以经常影响重庆的伏旱为例,任意连续20—29天,日均降水量≤1.3毫米为轻旱;任意连续30—39天,日均降水量≤1.3毫米为中旱;任意连续40—49天,日均降水量≤1.3毫米微重旱;任意连续50天以上,日均降水量≤1.3毫米为特重旱。伏旱的开始从满足轻旱强度条件的初日(该日降水量≤1毫米)为界,到连续2天降水总量≥30毫米的前一天,或连续7天未达到任意一级干旱强度标准的前一天定为伏旱的终止期。每年的9月10日为伏旱的自然终止期。
作者:单丽静 来源:中国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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