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广受关注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据了解,这项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352.2-2001。
该标准与我国现行的第II阶段排放标准相比有哪些不同?新标准对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者意味着什么?本报记者通过采访相关人士,就这个标准涉及的技术内容做一解读。
五项新标准出台
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新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内机动车污染状况、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的。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罗毅说,新发布的五项排放标准是:《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中,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 起,上述排放标准将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Ⅱ号排放标准等九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
据了解,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新排放标准,不仅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量的限值,而且规定了实施和监督的要求。轻型汽车Ⅲ、Ⅳ号标准与现行的Ⅱ号标准相比,在技术内容上做了重大调整,如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根据中国车用燃料的特点,规定了适合国情的燃油规格。
标准出台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产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长。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摩托车4500万辆,农用运输车2400万辆。与此同时,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汽车排放废气和噪声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我国机动车制造技术水平不高,致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较低;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造成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幅度上升,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一些大城市的第一大空气污染源。
专家指出,环境容量将极大地制约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要使环境能够容纳更多的机动车,就必须降低单车污染排放负荷,也就是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法规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排放负荷是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新排放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达到了更高的水平。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汽车将成为未来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实施国家第Ⅲ、Ⅳ阶段排放法规对于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引导我国机动车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国产机动车的竞争力具有重大和积极的意义。
轻型汽车新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从2001年开始,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制定等效于欧III和欧IV的国家标准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这一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这一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这一标准与现行的第II阶段排放标准相比,有哪些不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建伟指出,主要有8个方面:一、这个标准是GB18352.1和GB18352.2的延续,是在现行两个标准的基础上加严了排放限值,汽车在常温下的排气排放物限值大约加严了30%。二、由于测试方法的加严,在测量排气排放物时,取消了冷启动后的40秒怠速,这就要求催化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转化污染排放物。因此,实际上大约需要降低50%的排放量才能满足常温下新排放标准的要求。三、增加了零下7℃低温环境下的排气排放物试验,这进一步要求催化器能很快转化污染排放物。这个要求对于在北方地区冬季使用的汽车,可以控制它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四、第一次要求汽车配备车载诊断(OBD)系统。有了OBD系统,在汽车运行时能不断进行监测,防止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允许的范围。一旦出现超标,就会点亮警告灯,司机必须到维修点进行维修。这一措施可以大大降低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五、加严了汽油车的蒸发排放。尽管限值仍是每次试验两克,但对油箱的昼夜间呼吸试验时间,从一小时增加到24小时,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分别提高了4℃和5℃。这些改变真实地模拟了汽车在一昼夜环境温度变化而造成的油汽蒸发。六、新增加的“在用车符合性检验”规定,要求汽车制造厂不但要对新出厂汽车的排放负责,而且要对出厂后汽车的排放负责,并且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间内(对于第III阶段是8万公里,对于第IV阶段是10万公里)仍然要对正常使用的汽车必须满足排放限 值要求负责。这个规定也是保证在用车不过度排放有害的污染物。
新排放标准增加了“双怠速试验”的内容,为在用车的年检提供了参比数据。为了规范催化器配件市场,增加了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内容。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支持北京提前实施III号标准,北京的提前实施不仅将大大改善北京的空气质量,也将为全国提供示范。据了解,早在去年,北京市环保局就制定和公布了欧III车用油标准,今年7月起,北京将执行相当于欧I?鄄II的车用油标准,为提前实施汽车尾气排放的III号标准作准备。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北京有望在年内提前实施中国III号标准,而且计划在2008年前,实施相当于中国IV标准。北京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规定,将执行“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新标准只是针对新生产和销售的车辆,而对于目前已经上路的汽车,执行的还将是目前的欧II标准,不会对限行或加速报废。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新的汽车排放标准提前公布是否会催生汽车涨价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新标准实施对汽车生产厂商并不是一个难迈的“门槛”,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汽车70%以上在技术上都能达到III号标准。执行III号标准后,汽车单车成本增加2000元左右,对此,汽车生产商是容易消化的,而鉴于目前车市的状况,任何一个生产商在涨价问题上都会仔细掂量的。
与欧洲标准的比较
为什么国家III号与IV号排放标准同时发布?有关专家指出,从欧洲控制排放限值标准发布方式来看,欧I号标准与II号标准技术差距不大,所以两项标准同时发布;而从欧III号标准到IV号标准技术差距也不大,这两项标准也同时发布。我国主要是参照了欧洲的发布方式。另外,从标准实施来看,目前,国家改变了标准发布的方式,提前公布标准,告之企业什么时间,实施什么标准,给企业一定的准备时间,可以组织生产,同时也使广大公众对车辆排放标准也有了解。
据了解,标准的采用有两种方式,一是等效采用,另一个是修改。目前,中国轻型汽车III号、IV号排放标准与欧III、欧IV标准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汽车的整个标准体系,特别是标准的限值排放方面,全世界都一样,不能这个国家规定一个限值,那个国家规定一个限值,汽车在全世界都不能跑了。目前,世界上有欧、美、日三大排放体系,多数国家都向欧洲体系靠拢,我国的排放标准在限值方面与欧洲基本是一致的,但在计算方法上有所不同,我国的方法有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
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实施时间;
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另外,与欧洲的标准相比,我国在制定标准的法律格式上有很大的差距,主要是监督主体有很大的差别,在这些方面我国做了很大的改进;还有在原油的规定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进。总之,中国轻型汽车III号、IV号排放标准是在欧III号、欧IV号标准基础上经过对中国各种车辆的测试进行的转化、改进,而不是简单的翻译。
燃油配套标准正在制定
汽车排放达标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受燃油的制约。目前,我国有多少燃油能达到III号标准的要求?张建伟介绍说,有关油品的问题,讨论的很多,油品质量如果超标,就无法满足III、IV号标准的要求。目前,石化部门认为,燃油加工在技术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加大投资的问题。中国轻型汽车III号、IV号排放标准发布后,相关的燃油标准也在相应的制定过程中。
对于即将实施的汽车排放新标准,现阶段达标的汽车能有多少?我国汽车研究机构通过对引进车型进行实验表明,引进的轿车产品存在着达到标准的技术空间,现在,有些车经过测试结果已经在III号限值标准之内,可以说,我国的一些主导轿车,有80%左右在技术上都能实现国III号标准的要求。
目前,虽然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在控制机动车污染方面取得了进展,但距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很大的差距,在实施时间方面比欧洲晚了7年,中国机动车污染控制任重道远。
相关名词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M1、M2和N1类汽车
按GB/T 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第一类车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6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车。
第二类车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启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汽车。
基准质量(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气态污染物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和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
当量表示。
排气污染物
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
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蒸发污染物
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33当量表示)。
热浸损失:在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20当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