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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含铅量限制法规在美纽约州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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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8日,美国纽约州长斯皮策否决了一项首饰含铅限制法规。他怀疑法规所列的限制能否足以保障儿童健康,及是否需要针对6岁及以下儿童首饰设立两级执法机制。

  加州分别于今年9月1日及2008年3月1日起,禁止零售儿童首饰及其他所有首饰,除非产品符合若干规定,概述如下。

儿童首饰

  从9月1日起,供6岁或以下儿童用的首饰,其用料必须为:非金属的第1类物料;非金属的第2类物料;属第1类物料或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金属物料;总重量不超过1克的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不包括含铅量少于0.02%(按重量计)及不含故意添加铅的任何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印墨或陶瓷釉;含铅量少于0.02%(按重量计)的第3类别物料。

  第1类物料包括:不锈钢或手术钢、K金、纯银、铂金、钯、铱、钌、铑或锇、天然或人工养殖珍珠、玻璃、陶瓷或水晶装饰(包括猫眼、立方氧化锆、立方锆、莱茵石和景泰蓝)、切割及抛光类宝石、橡皮带、布料、带、绳或线(含故意添加铅及列作第2类物料者除外);以及所有处于自然状态且不是以添加铅的形式处理过的天然装饰物料,包括琥珀、骨头、珊瑚、羽毛、毛皮、角、皮革、壳或木。

  第2类物料包括:一是电镀金属:于2009年8月30日或以前,以合适底面漆电镀、含铅量少于10%(按重量计)的金属合金;于2009年8月30日后,以合适底面漆电镀、含铅量少于6%(按重量计)的金属合金;未列作第1类物料、含铅量少于1.5%的未镀金属。二是塑料或橡胶,包括丙烯酸、聚苯乙烯、塑料珠和胶石以及聚氯乙烯:于2009年8月30日或以前,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于2009年8月30日后,含铅量少于0.02%(按重量计);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染料或表面涂层。

  第3类物料包括不属第1或第2类物料及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任何首饰部分。
身体刺穿首饰

  从2008年3月1日起,身体刺穿首饰的用料须为:外科植入不锈钢;外科植入级钛金属;铌;实心14K或更高纯度的无镍白金或黄金;实心铂金;高密度低孔度塑料,包括Tygon或聚四氟乙烯,塑料不含故意添加的铅。

其他所有首饰

  从2008年3月1日起,其他所有首饰的用料都必须是第1、2或3类物料,才可在州内出售。

  其他数个州也已立法或考虑立法限制儿童首饰及其他儿童产品的含铅量。例如,伊利诺伊州《预防铅中毒法》禁售以含铅物质制造、供儿童使用或可以咀嚼的玩具、家具、服装、配饰、首饰、装饰品、可食用产品、糖果、食品。含铅物质指任何含铅量超过总重量0.06%的物质。密歇根州正考虑一项法案,禁售含铅量超过总重量0.06%的儿童首饰。

作者:苏志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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