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并列的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不仅从属于人的创造力和劳动,同时还从属于地域、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而商标只从属于人,与自然条件无关。商标是区别商品不同特征的一种专用标志。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但标志决不等于商标,商标只是标志的一类。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商标制度无法解决地理标志的产权归属问题。如前所述,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属于某个特定的企业或公民个人单独享有。由地理、人文、历史文化遗产组合构成的产品的无形资产应当由国家所有,这一地域的企业或组织只拥有其使用权。
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利,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如果把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交由个人、单个企业或协会持有,就无法保证地理标志地域内的其他企业公平竞争,有可能会引起产权纠纷。
其次,商标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惟一性。地理标志在空间上,只从属于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具有惟一性,不允许任意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只要自然地理条件不变,产品特性不变,法律制度不变,就可以继续使用,甚至永久使用。而商标则不仅可以由任何厂商持有,而且可以跨地区、跨国进行买卖、转让、许可使用,不仅无法保护地理标志地域内企业的利益,而且还可能会造成产地误导,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更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在时间上,商标的使用是有限制的,按有关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满不申请续展的,商标将被注销。
第三,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商标制度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商标注册仅仅是一种权利人得到某种机关认可的声明程序,如同婚姻登记并不保证爱情生活质量一样,商标注册登记本身也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而以法国为例的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显然可以使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制定法律、标准、技术法规、操作规程和运用检验、检疫等手段,对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产品优良品质。
在国际范围的保护也是如此。如果作为商标,要保护就要到国外申请注册,这不仅难以避免恶意抢注问题,而且会带来保护成本高昂的经济问题。地理标志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由于其地理文化遗产的排他性,可在WTO成员国范围内自动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四,按照国际惯例,地理标志原则上不能用作注册商标。TRIPS协议第23条第3款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含有误导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地产生误解”的地理标志,则成员应当依法拒绝其商标注册的申请,已经注册的商标则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