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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意味丧失产品质量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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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克斯汽车退市,引发大连车主产品责任纠纷案,在历时两年后的二审开庭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调解结果为“厂商按购车款34%支付每位车主约2.8万元补偿款,车主同意放弃所有诉讼请求,不再主张包括汽车质量问题在内的任何权利。”

  面对以上协议,43名车主已签字领款,3名车主拒签。

  与一审退车返款且赔偿一万多元购置税费的判决结果相比,该调解结果是否表明消费者权利被打了折?签署该调解协议以后,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完全丧失了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保障?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界人士。各方专家对其调解程序和内容合法性阐述了各自观点。

  车主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

  调解不意味着权利被打折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体现双方共同意志和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并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对于赔偿数额与一审判决相差较为悬殊,刘俊海认为,车主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调解过程中车主自愿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被打折了,也不代表消费者的权利被削弱了。虽然与一审判决有出入,但不能说谁胜利了或谁败诉了,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做出的妥协和让步,是为解决矛盾纠纷所共同付出的努力,希望公众不要误读。

  对于3名车主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案,刘俊海认为,此案虽然是46名车主提起的共同民事诉讼,但仍然要尊重每个原告的处分权。调解协议车主不签字,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只能判决结案。同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调解方案也可因人而异。

  非法拼装车流入市场

  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

  “奥克斯一案调解方式结案并无不妥,关键问题是对于非法拼装车上路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这一隐患应当考虑由谁来消除。”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法院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前提是合法,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第三方利益,都是有效的。但如果明知道车辆存在缺陷,上路有可能对第三方公众利益造成威胁的,那调解内容就不是公平不公平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公众第三方利益是否会受到侵害的问题。此时,法院对调解协议书内容有审查义务。

  记者获悉,目前已经有车主拿到赔偿款后,立即将自己的奥克斯汽车在二手车市场上卖掉变现。对此邱宝昌表示,有瑕疵的车辆转手卖给他人,那么事故隐患也留给了他人。对于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汽车产品,采取退车方式,转由厂家将有瑕疵的车辆内部消化,比经济补偿对公众更为有利。

  放弃质量问题追索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利全部丧失

  对于此案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多年从事民诉法研究的张春雨介绍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守三个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协议既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也就是说,法院的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不能颠倒是非。

  三是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对于内容的合法性,并不等于绝对严格地适用实体,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略有不同。

  对于调解书中关于“车主自愿放弃所有诉讼请求,不再向其他各方主张包括汽车质量问题在内的任何权利”这一规定是否合法,张春雨认为,车主放弃质量问题追索权,并不意味着放弃所有的权利。如果今后车辆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比如涉及召回等严重的质量问题,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能对抗和规避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作者:谢莉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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