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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质监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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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行政法体系中还没有法条竟合的概念或具体规定,质监行政执法也同样如此,然而在质监行政执法中,会经常出现类似于《刑法》中的法条竟合的情形,怎么办?通常的做法是参照使用。为此,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请教了法律专家,现提出自己观点,供同仁参考。

法条竟合的概念与法律适用原则

  法条竟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法条竟合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两种:一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法条竟合;二是同一法律之中的法条竟合。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三: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规定处理的原则。

  2.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款,适用法条时以特别条款规定处理的原则。《产品质量法》中的行政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形,如:某产品涉及到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指标不合格,且该企业未履行出厂检验义务,既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情形,也符合该法第50条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情形,根据上述原则,适用法条时,应以特别条款第49条的规定处理。

  3.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款优先于处罚较轻的法律条款适用的原则。如《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竟合适用原则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的参照适用问题

  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执法经验,现就质监执法工作中参照适用的有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参照适用总的指导原则。《刑法》与《行政法》虽同属法律范畴,但两者既有联系点也有区别点,因此在参照适用时,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全盘否定,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凡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违法法条竟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适用《刑法》中法条竟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参照适用的具体要求。《刑法》中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在质监执法中同样适用,但需要说明的是,鉴于《行政法》和《刑法》打击或规范对象的不同,质监执法中不存在“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说法。此外,在质监执法中还应按照《立法法》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等规则来解决法条竟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加以强调的是,面对一个具体的质监行政案件,当需要解决法条竟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当统筹兼顾前述参照适用的各项具体要求,理性的分析具体案件,使质监执法决定既合法也合理。

  (作者单位:山东泰安质监局)

作者:田烈斌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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