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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知识产权的WTO申诉中国应慎重应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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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由来已久,美方总是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尽完善为议题,向中国政府施压,以便获得在华利益最大化。美国不久前再次就知识产权议题,向中国政府发难,并就此作了大量调查研究,掌握有力证据,因此中国政府需慎重应诉这起涉及我国重大利益的国际争端。

  争端背景美国分别于2007年8月13日和9月25日,向世贸组织提出请求就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某些措施,建立争端仲裁专家组,并于2007年9月25日自动成立。此前,美方已于2007年4月10日、6月7~8日与中国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能就解决纠纷的方案达成一致。美方此次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具体措施,提出三个方面的诉讼请求:一是刑事程序与处罚的门槛。美方认为,中国没有提供未达到某种门槛的商业规模有意商标假冒、或盗版情况下适用的刑事程序和处罚。

  美国诉中国的某些法律措施,与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承担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61条和第41条第1款的义务不一致。

  美方指责中国刑法有关条款所用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侵权门槛,没有界定。虽然2004年和2007年两个司法解释包含了这些定义,但所用门槛表述为“最低非法经营数额”、“最低非法所得”、或“最低非法盗版数量”,未达到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门槛的商标假冒和盗版行为,因此不受刑法有关条款节制。

  上述门槛的结果,造成中国有些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盗版案件,没有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中国没有提供足以阻止侵权的刑事和罚款救济,没能确保法律提供TRIPs协议第三部分具体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以有效行动对付商业规模的假冒或盗版。

  二是海关当局对没收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处理。

  美方认为,中国海关处理所没收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措施(2004年实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27条;2004年实施细则30条;2007年4月2日海关总署第16号通告等),与TRIPs协议59条规定的中国义务不一致。中国海关有关法规要求优先考虑把消除侵权特征的商品通过拍卖,重新让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的处理选择。这样的做法,没有按照TRIPs协议46条规定的原则,进行销毁和处置侵权商品。

  三是拒绝对没有在中国准许出版或发行的作品,给予版权及有关权利保护与实施。

  美方认为,中国版权法等有关法律(版权法第4条;有关广播、出版、电影、视听产品、通讯行政管理法规;有关文化产品行政管理及其进出口管理规章),拒绝对没有准许、或禁止在中国出版或发行的作品,给予版权法保护,这与中国在TRIPs协议下承诺的义务不一致。并且美方指控中国没有提供某种情况下,盗版的刑事程序和处罚,这与TRIPs协议第41条1款和第61条中国的义务不一致。

  美国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1款指出,外国受保护作品的作者,应享有给予国内作者的一切权利,特别是伯尔尼公约授予的所有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无需任何手续。然而,中国版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因此,中国禁止出版或发行作品(如那些没有在中国准许出版或发行的作品)的作者,不享有伯尔尼公约在那些作品方面,特别授予的保护(并且假如作品未被核准、或以提交评论的形式作品未被核准发行或出版,从不享有这种版权保护)。由于中国拒绝这种版权保护,版权法第4条似乎与TRIPs协议第3条1款、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中国义务不一致。

  美方发起争端的动机美国历次发起的对华知识产权攻击,均与这次争端一样,都是为了达到进一步扩大美国在华利益的目的。美国发起这次争端,既是扩大利益的目的,又是扩大利益的手段,主要动机有以下三种:

  一是强化在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美国竞争力和对华经济控制力。

  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反复威胁中国,称将不给其最惠国待遇,同时以打贸易战、经济制裁、反对加入世贸组织等方式,迫使中国建立符合美国利益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

  近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备受国际诟病,尽管我国目前已做出巨大努力,达到、甚至超出了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义务,可西方一些国家依然不断施压,拟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由于与中国在许多国际贸易竞争中,逐渐失去了竞争优势,西方试图以知识产权优势,作为增强竞争优势的新来源。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一些国家,希望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平台,通过威胁、谈判和诉讼等手段,达到巩固在华竞争优势和提高对华经济控制能力。

  美国政府是美国国家利益的总代表,美国就是试图把经贸问题政治化,用舆论引起国民情绪化,以制造各种摩擦阻遏中国崛起,并获得最大化的国际经济利益。美国大资本、大企业的知识产权国际利益实现,均通过不同渠道体现为美国政府的政策和意愿,以此推动全球服从美国利益的需要。其它贸易伙伴如不服从,就将受到美国国内制裁的威胁和发起国际争端的压制。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美国保护海外知识产权,对于美国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利益至关重要。布什政府此次发起争端的首要目的,就是充分发挥美国科技的创新优势,把科技优势产生的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国际经济优势,提高美国知识产权在华保护强度,提高美国国际竞争力和对华经济控制力。

  美国企业在华拥有巨大的知识产权优势。2005年中国自美国引进图书版权3932种;截至2003年底,美国在华注册商标达74813件;截至2007年8月底,美国在华获得三种专利权57338件。这些知识产权,都是美国最富竞争力的海外资产,已经极大地提高了美国在华投资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此举强化美国在华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力度,就可以进一步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

  二是将增加与中国的战略谈判,作为进一步撬开中国市场的砝码。

  美国通过发起对华知识产权争端,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

  美国希望中国扩大对美国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最近美国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带来家庭资产缩水,油价上涨带来生活成本提高,居民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减弱。但出口增长和商业投资增长的同时,带动了经济增长,美国经济基本面较好,经济抗风险能力较强。由于美元贬值和其他经济体增长强劲,提高了国际社会对美国产品的需求,美国出口增速加快。据美国海关统计:2007年1~6月,美国货物贸易进出口14943.6亿美元,出口5599.4亿美元,进口9344.2亿美元。上半年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逆差3527.5亿美元,逆差较上年同期减少7.7%,中国仍然是美国逆差的第一大来源国,达1175.0亿美元。

  鉴于近年来中美日益扩大的贸易逆差,中国已成为美国政府和政治家们施加贸易压力首当其冲的对象。美国此次发起知识产权争端,就是试图在与中国的战略谈判与对话中,增加贸易政治压力的筹码,为美国服务业在华打开更大市场,做好预期准备。

  三是缓解国内政治对布什政府对华政策的压力。

  美国经济正处于战略调整期,传统经济结构受到中国等新兴工业化崛起国家的冲击,正在逐步调整。国内经济出现了贸易逆差增长、财政赤字扩大、产业调整的就业转移等问题,在政界、商界和学界,出现了新保守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美国政界的一些人认为,中国的盗版与假冒问题,削弱了美国的全球竞争力,却提高了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造成美国的贸易逆差逐年抬升。美国会参众两院近年出现了一系列对华贸易制裁提案。美国政府此次发起争端诉讼,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内贸易经济政策议题的政治运动表现,它向国内政界发出信号,表明政府致力于解决中美贸易逆差的努力,以缓解国内政治对布什政府的压力。布什政府此举,就是为了维护美国大企业的在华利益,通过此举,向美国人展示试图解决对华贸易逆差问题,平息国内对华贸易设置限制的呼声,进一步扩大美国大企业的在华利益。

  涉及我国重大利益的国际争端此次争端的输赢,对我国至关重大,攸关生死。中国只有胜诉,才能让国际社会承认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TRIPs协议要求。此案在WTO争端解决中,是史无前例的,一旦美方在这次争端中赢得胜诉,对我国造成的损害将是巨大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从结果看,至少产生以下三点重大影响:

  一是极大扩展了外国在华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范围。

  按照美方的申诉请求,中国在最低侵权门槛以下的商业规模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刑事起诉和处罚。

  在美方看来,中国刑法起诉知识产权侵权,就不应该设置商业规模侵权以上的门槛;或者说美方所界定的商业规模,与中国两个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最低违法门槛,还有差距。

  可见美方试图把中国刑事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范围,扩展到美方认定的商业规模界限,以强化外国知识产权在华的保护程度。一旦美方胜诉,中国将被迫制定更加严厉的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处罚条款,至少一些小额假冒商标和盗版经营,恐怕要关门,甚至任何侵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可能被刑事起诉和处罚。这对中国小企业的成长非常不利,就业影响面很宽,涉及我国重大的战略经济技术利益。

  二是摆脱中国政府对外国版权持有人在华权利的行政管理。

  美方对中国版权保护指控的核心目的,是试图获得伯尔尼公约,赋予外国版权人与国内版权人同等的财产权利,超越或摆脱成员行政当局对版权的管辖权,从而企图获得外国人版权在华完全不受行政管制,无论外国人版权在华合法与否,都要获得中国的版权保护。这样外国版权人就可以自由控制中国文化和新闻出版市场,完全掌握在华电影、电视、网络、新闻媒体、以及文化艺术作品的进出口和销售渠道。美国人的用意,是想打开美国电影等文化产品的在华市场,不受中国政府对外国版权作品在华销售的限制,取消中国政府的核准审批。

  可见如果美方胜诉,外国版权持有人可随意在华运用权利,西方文化将畅行无阻,甚至干涉中国内政和搞乱意识形态。

  三是进一步扩张知识产权人的市场控制权利。

  美方指责中国海关把没收的侵权货物在完全清除侵权特征后,通过拍卖等方式,重新流入市场的处置方式,不符合TRIPs协议第46条的规定,认为海关当局应当完全销毁没收侵权货物,不容许海关没收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样外国知识产权人就可进一步扩张和强化知识产权人产品的市场占有和控制力。美国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试图利用知识产权,把一切竞争对手排除出市场,任何在华侵权行为只要被发现和司法证实,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完全销毁,帮其扫清市场竞争者,达到完全垄断和控制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四是争端不仅只有中美两国。

  跟随美国发起对华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争端裁决的第三方成员有日本、欧盟、墨西哥、中国台北和阿根廷。这样的国际争端,涉及我国所掌握知识产权配置权利的重大利益,绝不能有任何闪失,只能赢得诉讼。一旦美方胜诉、或部分胜诉,这些第三方都将因此分享在华同等权益。

作者:夏先良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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