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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进口野生禽肉及家禽的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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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HKG/24/Rev.1
2007-10-30
07- 470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英文

通  报

修 订

1.通报成员: 中国香港
2.负责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品环境卫生署(FEHD)
3.所覆盖产品(提供在WTO备案的国家目录中指定的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SC): 带壳禽蛋、蛋黄及供人类消费的家禽及野生禽类的肉。
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向中国香港出口带壳家禽蛋、蛋黄及出口供人类消费用家禽及野生禽类肉的国家或地区。
5.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 有关进口野生禽肉及家禽法规的修正案草案(提供英文,2页)。
6.内容概述: 修改有关进口野生禽肉及家禽的法规:
(a) 要求进口人类消费用禽蛋(包括带壳蛋及蛋黄,但不包括液态或粉状的蛋或蛋黄)具备进口批准/许可证以及卫生证书;及
(b) 要求野生禽类、家禽肉及家禽蛋类(包括带壳蛋及蛋黄,但不包括液态或粉状蛋或蛋黄)的进口商及分销商在该类食品进口或分销前,向FEHD注册。
7.目的与理由: 食品安全 动物健康 植物保护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兽医局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如已制定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提供适当的参考信息并简要说明与其不同之处:
由于禽流感在亚洲及世界其它地区的扩散,为维护大众健康,认为有必要执行家禽蛋进口的管理法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道,源自感染家禽的蛋可能染有病毒,因此,应谨慎处理带壳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其有关控制人类消费蛋的修订指南中建议,为控制禽流感,进口家禽蛋类应附带主管机构接受的具有某些条件的卫生证书。此外,近期在带蛋黄的食品内发现使用被禁止的化学染料,即苏丹红的事件突出了为保护大众健康,对进口蛋黄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9.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有关进口野生禽类、肉及家禽的修正案草案(提供英文)。
10.拟批准日期: 待通报
11.拟生效日期: 待通报
12.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发布后60天
13.备注:Trade and Industr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7/F., Trade and Industry Department Tower
  700 Nathan Road, Hong Kong
  Tel: +(852) 2398 5398/Fax: +(852) 2789 2491
  E-mail: mdiv1@tid.gov.hk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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