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就食品企业信用等级制度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据参与审议的广东省人大法制委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四审草案在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同时,为了让普通消费者对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很可能以量化为A、B、C这样的信用等级符号,或者更直观地以笑脸或苦脸的图案,张贴于企业门口进行公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已经被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各地政府及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及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纷纷开展了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今年下半年起,卫生部在全国选择北京海淀区、天津市等10个地区启动了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卫生状况良好、卫生状况一般、卫生状况较差的评价结论,采用笑脸、平脸和苦脸三种脸形标志予以标示,张贴于被检查餐饮单位的门厅或顾客入口的明显位置。
相比于此前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所实行的各种信用量化分级手段,笑脸等表情符号对于消费者而言更直观,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信用等级可以一目了然,可以看“脸色”行事。而企业也得看“脸色”行事,绝不敢大意、懈怠。如果说其他形式的量化分级更多的还是监管部门及食品行业内部的行为,消费者因不懂或接触不到相关信息而对此较消极和被动,那么脸形符号则具有了某种公众性质,达成社会监督,既满足了消费者知情权又为其提供了选择权的方式,因而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而一旦这种给企业“脸色”看的做法,在广东省被写入条例,使之成为地方法规,其在全国的示范意义就更明显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确定“脸色”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和严格的标准,既不能搞终身制,也不能流于形式,既要让笑脸企业不断进取、“笑”得更好,又要在充分发挥苦脸警示作用前提下,不伤害这些企业重塑形象的积极性,为其提供改变现状、争取笑脸的机会。也就是说,既不能让笑脸笑滥了、笑乱了,也不能让苦笑苦过了、苦错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向消费者公布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时,也要做到看消费者和企业的“脸色”行事,依据他们的反馈信息,对监管措施不断做出合理的调整,使其真正发挥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引导食品生产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及更好地发挥公众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