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的一女孩使用“小护士”防晒露后致使面部色素沉着,她将销售商和生产商一并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生产商担责,二审法院却改判销售商全部赔偿,消费者获得赔偿金额140多万元,销售商大喊其冤。
■协商未果
这一天价赔偿案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当时,家住河北省迁安市的王会琴在日昌超市迁安分店,为11岁的女儿陈颖购买了一瓶由深圳丽斯达公司生产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谁知,陈颖用后3天,面部、胳膊就出现了红肿、胀痒,继续使用一周后,面部红斑加深,出现褐色米粒斑点,日晒后更痒,开始脱皮屑。之后,出现了色素沉着。
发现问题后,王会琴找到了她购买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的日昌超市迁安分店。
2000年7月至9月间,丽斯达公司三次派出代表,在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的办公室里,和陈颖家人三方协商解决方案。均做了“消费者投诉协商记录”,三家在笔录上都有签字。当时决定让陈颖去空军总医院鉴定,鉴定费用由丽斯达公司负责。
7月31日,空军总医院门作出了化妆品斑贴试验结果为阳性,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色素沉着。
此前,6月12日陈颖曾到天津市长征医院做了检查,通过做斑贴试验,小护士防晒露呈阳性,6月15日该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结论也为小护士防晒露引起的化妆品皮炎。
日昌超市总经理杜兴义向记者描述当时协商的情景:“在协商中,小护士生产厂家同意给陈颖8万元了结此事。但是陈颖的父亲陈荣田不同意,认为钱太少不够负担陈颖看病的花销。”
陈荣田提供的医院治疗费用约需140多万元。依据是北京空军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对陈颖作出的关于患儿陈颖面部色沉的治疗方案及费用预算。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颖将经销该产品的唐山日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和小护士生产厂家丽斯达日化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案三折
2001年10月,迁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丽斯达公司赔偿陈颖各项经济损失4546.80元,另一被告日昌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迁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颖与日昌公司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她所用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SPF40(抗水抗汗型)是被告丽斯达公司的产品,因此由丽斯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的判决结果与陈颖及其家人的期望相去甚远。经过上诉,2002年底,迁安市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二审。二审判决书显示,丽斯达公司需赔偿陈颖医药费140.44万元,日昌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在迁安法院判决后,小护士不服,上诉至唐山中级人民法院。
3.终审变为由销售商负责赔偿146万多元。
2003年11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由日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颖146.499万元。2004年11月日昌接到通知,唐山把这一案子委托廊坊法院执行。
■悬而未决
日昌公司对判决的结果和强制执行表现出强烈不满。日昌公司总经理杜兴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非常简单,消费者用了化妆品脸部起了斑,应该得到赔偿。日昌作为销售商,如果卖了假货应该赔偿,如果卖的是真正的小护士产品,那就是质量问题,应该由生产厂家赔偿。日昌销售的小护士化妆品,是从唐山路北日化进的货,有路北日化的供货单、发票,日昌有商品进货、出货账目,进了多少,销售了多少,退了多少货,账目、票证一切清楚。日昌在销售小护士化妆品时,有小护士厂家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证明,产品合格证等。在原告陈颖投诉后,为了怕日后小护士不认账,要求陈颖委托迁安质量监督局封存了陈颖用过的小护士化妆品,同时也封存了同批次的化装品一瓶。此案,对小护士而言,可谓是人脏俱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凭唐山路北日化的一份没进过这个批号货的证明,从而判令日昌承担全部责任,他们认为路北日化和小护士都是责任人,他们的证明不应采信。杜兴义说:“陈颖使用的‘小护士’是真、是假,只要把封存的产品做一鉴定,即可真相大白。
记者来到唐山中院告申厅,厅长陈国云对“小护士”化妆品伤害赔偿案只是说:此案在复查阶段。
原告律师说:“本来我们以为会由厂家赔偿,终审判决结果出乎我们的意料。既然已经有人承担了责任,我们也没再追究。”
陈颖父亲陈荣田对记者说:“谁赔钱我不管,重要的是给孩子治病,她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我也认为日昌公司是冤枉的,他的败诉是因为举证不足。”
记者在北京的一些超市和连锁店寻找小护士防晒露产品,但均被告之没有。记者拨通了小护士免费咨询热线,得到的回答是:欧来亚兼并小护士以来,就没有再生产SPF40产品,现在SPF最高值是30。当记者问是否是因为色素沉着引起的官司而停产的,被告之不清楚。
日昌没想到自己会在诉讼中转为悲剧主角,超市因此而关了门。杜兴义接连写了几份申诉书说自己冤枉,唐山中院同意重新立案办复议。现在此案进入复议程序。在记者发稿时,唐山传来消息,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已被“双规”,人们议论纷纷:这样审理案件,肯定有幕后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