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消费者在一家商场购物时,得到一张免费照相券。购完物他按券上的地址到商场旁边的照相馆照了一张艺术照。没想到几天后取照片时却被告知需交50元,这位消费者很是恼火:“券上明明写着免费照相,为什么还收钱?”照相馆老板解释说:“没错,照相是免费,可洗相片不免费。”于是,双方就“免费”问题争执起来。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警世名言竟被该老板当作有力论据,几次三番从其嘴里蹦出来,直指消费者贪图小利心理,倒让后者显得理屈被动。
事情的最终结果似乎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吵来吵去,双方互相让步,“免费”问题变成了收费多少的问题,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消费者掏出30元买走了他的照片。表面看来,双方未发生更为激烈的冲突,事件并没有向恶性化方向发展,各退一步的妥协路线让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不过,这种相安无事的“和解”却很难说具有正价值,不仅对该消费者个体是如此,对整个社会也是如此。
事实上,所谓“免费照相”,从头到尾就是商场和照相馆合谋的一场骗局:照相馆事先挖好了陷阱,陷阱的伪装其实很简单,就是将人们习惯理解(约定俗成)的“照相”概念(包含照和洗全过程)进行有意曲解,人为划分出“照”和“洗”两个行为或过程,并自我设定“照相”概念的内涵,缩小其外延,使“免费”指向根本不需要或需要很低成本的“照”的行为;商场所要做的就是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施与者,以赠券的方式引诱消费者走上那条通往陷阱的道路。这是商家惯常使用的障眼法之一。除了免费拍照,免费品尝、免费试用、免费化妆等等几乎所有冠以“免费”二字的优惠活动,消费者最好敬而远之,即使身不由己想试试,也一定要当场验货,并把相关事项了解清楚,否则,一脚踩进陷阱再想出来就不那么容易了,不付出代价恐怕是不行的。
遇到此类事情,躲虽说明智但并不是最积极的做法,而一旦真的上当了却像上文提及的那位消费者那样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妥协退让,则不仅不明智,而且有些消极了。自己的权益受损是一方面,妥协的最大坏处在于,这意味着欺骗者的胜利,意味着正义、公理、诚信等社会正价值被贬低和嘲讽,甚至意味着法律权威遭受亵渎和践踏。因此,最积极、最理性、最有力的做法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与这种欺骗行为作斗争,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社会正价值,维护法律威严。
本质而言,商家打着“免费”的幌子诱导消费者被动或无奈消费的促销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可以归为商业欺诈。由于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固有的商业惯例,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如不及时对其加以有效规制将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最终导致公平竞争的消亡。
当然,打击、惩治这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仅靠消费者的单薄力量显然是不行的,政府立法、执法及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发挥应有而且强大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看,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有针对这种行为的条款和规定,但条款和规定尚缺乏系统性,有的地方也不够明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只对涉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因此,在充分运用现有法治资源做好规制工作的同时,还要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方面不断完善和强化,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武器的作用,使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得到根本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