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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事件未果;芬必得事件“露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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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美药监局称芬必得有心血管风险


  4月7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表声明:所有非甾体消炎药,如常见的芬必得、扶他林、西乐葆等均有潜在的心血管风险。在声明里,FDA称所有的消炎止痛药都需要修订说明书,加上可能引发心血管事件和胃肠道出血事件的警示,以让患者知情,保证安全使用。具体使用时,病人需咨询医生,由医生权衡利益和风险。(详见本报4月10日05版)

  直评 对待芬必得警示不该暧昧

  针对FDA警示所有非甾体消炎药均有潜在的心血管风险,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负责人表示,国内正在开展此方面的监测。同时,我国多位药学专家就此表示,美国发布这种警示是非常常见的,并不说明这些药就不能用了,因为一旦药品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比较明确,而且服用后弊大于利,那么FDA一定会发出停止使用、召回等通知。专家请患者不必因此产生恐慌,这些药品完全可以照常使用。

  应该说,药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本不可怕,可怕的是漠视其存在以及暧昧的态度。目前,群众对非甾体消炎药产生怀疑和警觉,正说明FDA警示的效果达到了。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和专家应该提醒群众在使用这些药品时要更加小心,同时促使药商修改这些药品的使用说明。而我们的一些专家却站出来说,人们不必担心,可以继续服用。这些话表面看似乎有道理,实际却是无益甚至有害。

  联想到苏丹红事件,针对国外的预警,我们的一些人也在说一些模棱两可的话,好像虽然苏丹红带来的危害是免不掉的,但含苏丹红的食品也是可以吃的,有的官员还急于做“吃”的示范。这是对“预警”作出的“消毒”处理,不仅削弱了“预警”的作用,而且有害于百姓健康。

  我们当然不必总跟在别人后面人云亦云,但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上,还是应该抱着“宁信其有而不信其无”的态度。要知道,在美国,非甾体类消炎药每年引起10.3万例病人住院及1.65万人死亡,FDA的警示就是在此情况下做出的。

  其实,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应将其放在“阳光”下检测,让群众知情并监督。如果有问题的话,自然是为群众排除了安全隐患;如果没有问题,或者说有问题而已得到纠正的话,那么不是更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吗?如果遮遮掩掩,即便没有问题,也无法取得人们的信任。
  摘编自《齐鲁晚报》4月11日 文/孙正龙

  辨析 芬必得再次折射标准缺失之痛

  每一次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从苏丹红到芬必得,都是国外先行,国内紧跟,之后再对相关产品进行追查,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测部门似乎总是比别人慢半拍,没有在世界同行中领先过。

  细心的人会发现,苏丹红事件爆发没几天,中国针对苏丹红新的检测标准就出台了;芬必得事件刚“露脸”,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立刻表示开展了此项监测。国内的反应还是很快的,采取的行动也是到位的,但遗憾的是这是别人提醒的结果。不客气地说,这与我国的科技水平没多大关系,与对食品、药品的管理,与有关部门是不是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负责精神和职业操守有莫大的关系。

  关于对食品、药品管理监测的重要性,大家心里都十分清楚,然而相关部门的管理混乱、负责精神的缺失,直接导致的是对消费者的伤害,导致的是我国食品、药品的安全检测检验标准的徘徊不前。据笔者了解,我国现在很多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沿用的还是10年前的旧标准,已完全不适用今天的国情。

  我国为什么就不能与时俱进地出台新的安全检测标准呢?有人说,在中国,不管食品还是药品,都是“条块分割”管理的行业,多头监管,职能重叠。拿药品来说,卫生部、药监局、工商局、甚至医院都有管理的职责。大家都管,权责就不清晰了。如果真是这样,新的安全检测标准无法出台也就不难想象了。

  建立权责清晰、责任明确的监管制度,理顺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当务之急。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经验,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具体到药品管理来说,安全检测和标准的建立等业务应当划归药监局,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而卫生部负责大方向和政策上的管理。同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事实证明,永远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只能导致永远的落后,落后必然挨打。要想改变“邯郸学步”,唯有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如此,标准才会与时俱进,职业操守才不会缺失。
  摘编自《人民日报·华南新闻》4月12日 文/张若渔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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