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5日,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发布关于以新鲜球茎形式进口活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要求和措施的部令草案。
关于印度尼西亚以新鲜球茎形式进口活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要求和措施的农业部部令草案如下:
植物检疫要求:
印度尼西亚进口的新鲜植物球茎应:
1. 随附原产国及过境国出具的植物卫生证书;
2. 通过指定入境点入境;
3. 在入境点向植物检疫官通报及展示,以实施植物检疫。
技术要求:
1. 以新鲜球茎形式向印度尼西亚出口的活植物产品应源自本法规附件提及的植物有害物无污染的生产场所或源自无植物有害物污染的产地国的生产地;
2. 源自第5条规定的生产地,以新鲜球茎形式向印度尼西亚出口的活植物产品应在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内声明,经灭活或无土壤颗粒及/或混合肥料
3. 源自第5条提及的在检疫植物上无破坏性生物体感染的生产地,以新鲜球茎形式向印度尼西亚出口的活植物产品应经处理且不含土壤颗粒及/或混合肥料。应根据新鲜活球茎植物产品种类及要防止的破坏性生物体的种类采用第1段内的处理方法,并在货物随附的植物卫生证书处理一栏中声明。
4. 本法规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随旅客行李与邮件入境的新鲜活球茎植物产品。
5. 要了解原产国生产地区是否存在检疫植物的破坏性生物体感染,可由植物检疫官及/或农业局局长指定的其他官员对原产国生产地区进行调查。第1段涉及的调查应考虑植物破坏性生物体,尤其是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应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规定的标准及其它公布标准实施。第1段涉及的调查费用应由农业检疫局预算及/或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