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政府文件将标准定义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从标准的本源意义以及标准产生的历史看,它和专利技术是没有多大联系的。
技术标准是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标准是一种或者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进入市场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按照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定义,它是指“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当某种产品或技术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为产品或技术标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当标准化组织对这一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予以认可后,它就可以成为行业标准而在该行业内普及。
在当代,技术标准与专利结下了不解之缘:技术标准离不开专利,技术标准的背后往往以大量的专利作支撑。技术标准战略或者说标准化战略与专利战略乃至更大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密切相关。标准化战略甚至被认为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层次的境界,是最高级的知识产权战略。在标准化战略中,专利技术标准战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专利技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存在,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其专有性效用。以专利技术为支撑的技术标准许可能够为标准的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就使得专利技术常常被作为发达国家一些大公司技术标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定出标准的大公司一般都具有大量的核心技术专利。它们谋求在专利技术作为标准后,通过控制标准、引导标准的发展方向,达到最终控制市场的目的。有学者指出,现代的成功企业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规则,让别人去追随、去遵循的世界级的领先企业,是能够成功地对技术标准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商业化运作的行家。这是因为,专利技术是技术标准的基础,技术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专利权,只有当企业的自主专利权变成技术标准时,才能更好地体现和实现企业专利的价值。可以说,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控制了相关市场的主动权。在国家层面上,一个国家只有拥有足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才能拥有核心竞争力和在国际上称雄的资本。这使得技术标准战略在企业市场竞争中具有战略意义。
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意味着技术规范受到了专利的保护,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向标准领域扩张,从而可以形成自我保护优势和市场开拓优势。当标准与专利捆绑后,标准的普及对于专利权人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因为采用标准必然涉及到对该专利的使用,而使用专利是要支付使用费用的。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可以专利技术的专有性阻止他人使用技术标准,当用户不得不使用该标准时,标准的制定者和拥有者就可以针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收取使用费。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所有者还可以凭借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如控制专利许可证的发放,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这样就使和标准捆绑在一起的专利具有了战略价值,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利许可收费问题。如果将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中,专利的经济价值会更大。由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占有优势,目前的很多国际技术标准是由发达国家标准或者由发达国家的大企业转化而来的。在国际技术标准体系中,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占主导地位。
专利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在专利技术保护的基础之上对标准技术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的确认。专利技术标准的产生需要一些前期性工作,而其中的核心是专利确权。基本的模式是:首先是通过技术研究、开发产生相关技术,接着是将相关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然后是确立自身的技术规范、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规范,形成行业技术标准并进行推广。从国外经验看,在技术研究、开发阶段融入专利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是形成技术标准的基础。也就是说,在建立标准的初期即有专利战略管理的介入。在这一阶段,把握技术标准的动态和行业发展的趋向,可以使技术研究、开发的路径与技术标准的发展走向一致。在自身技术标准的基础之上,推广成为行业技术标准、在技术标准化阶段将专利技术融入到标准中,并在建构技术标准的同时建构专利许可框架,是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的关键性的一步。下一步则是在技术标准建立后的全球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这表明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捆绑建构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是标准战略和专利战略的巧妙结合。这种结合充分地发挥了专利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特点,使专利许可战略建立在技术标准之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专利的垄断效用。技术标准的产生、发展与专利技术还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这就是技术标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被不断提高,技术进步通常是以专利技术的形式体现的,因为专利技术包含了技术含量高的新技术。
与技术标准的产生形式相对应,一般地说,专利技术标准化有两种产生途径:一是将企业的技术标准转化为法定的正式标准,通过正式的途径推广使用;二是通过不断的市场开拓,扩大自己的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市场容量,直至占领主要市场,从而使自己的技术标准成为事实标准。这两种标准都建立在市场扩张策略的基础之上。原因在于,无论是法定技术标准还是事实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战略的最终目的是占领市场,这就离不开市场的有力支持。无论是企业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的技术标准在市场中取得支配地位,让别人去跟随和实施。企业这种通过技术标准对市场的垄断,其实质是凭借专利技术的垄断性。
从技术标准特别是法定技术标准的本来目的看,它作为某一技术领域共同遵守的准则,需要公众的广泛采用。因此,技术标准的制定避开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是一种重要的选择策略。但问题是,有些专利的保护范围很宽,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很难绕过这些专利,特别是对一些基本专利来说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与专利技术的私有性间的矛盾出现了。虽然在公开性这一点上,标准和专利具有相同的特性,但标准的公开涉及的是普遍的,专利的公开则是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垄断权的代价形式出现的,专利的使用需要获得许可。从法理上说,解决机制应当是找到在标准的通用性和专利的垄断性之间的恰当平衡点。在实践中,标准和专利这种矛盾的解决仍然只能是通过专利权人收取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加以实现。也正是由于当标准的所有者和专利权人是同一主体时,标准的制定者可以借专利技术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
但应指出,标准的制定者通过专利控制市场,在采用标准垄断化策略时,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受到反垄断法之类的竞争法的规制。如果标准的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人使用其专利或对许可行为限定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条款,会因违反一国家的反垄断规范而受到处罚。这也可以说是对技术标准的开放性和专利技术私有性冲突调适的一种方式。2004年12底以来,我国一些DVD企业在美国状告飞利浦等DVD巨头的诉讼案件就是一个体现。
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无疑是使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发挥最大化效用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之一。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本身存在平衡机制,这种平衡机制要求对专利权的保护给予一定的限制。在专利法的框架内,专利法对专利技术标准化以后产生的对专利权的变相或者间接性的垄断却难以控制,因为当专利技术纳入强制性标准后,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它会成为实施有关技术的必然选择。解决这一问题固然可以通过修改完善专利法的形式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3月发布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指南,即有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专利权关系问题的主题。在标准化立法和相关制度中把握专利技术专有权与公众合理使用技术的平衡点,合理规范和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用专利技术的利益关系,适当规范公众可以获得相应许可的方式、条件和程序,更成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标准化问题研究应当高度重视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