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辽宁营口对食品小作坊实施分类监管取得实效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辽宁省营口市质量技监局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秉承国家质检总局“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工作方针,提出对食品小作坊实施分类监管办法,根据食品小作坊的不同状况、不同特性,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不同监管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成果。

  营口市质量技监局对食品小作坊摸底调查时发现,在全市537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67家,而小作坊却有370个,全市食品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其中,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多数为下岗工人和农民,从事加工豆制品、熟食制品和糕点等食品。现存的小作坊在加工规模、证照手续、食品特性和销售范围上都存在不同的差异。

  针对这种状况,市局党组班子成员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开会研究,制定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意见》。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和证照情况,将小作坊分成三类:一是将有证照,从事加工低风险、无定量包装、销售区域小的传统工艺食品的小豆腐房、前店后厂的小面包房、前店后厂的熟食加工点、农村小油房和炒货加工点定义为“允许存在的小作坊”,允许其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存在。二是将有证照,从事加工高风险的酒类、饮料类食品小作坊定义为“不允许存在的小作坊”。三是将无证、无照或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的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小作坊。

  根据分类情况,对获证企业和小作坊采取不同的监管原则。对获证企业,采取“规范生产,保持条件,定期检查,搞好年审”的监管原则。规范生产,即按照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保持条件,即保证企业始终达到获证企业的法定条件;定期检查,即对企业定期进行巡查、回访;搞好年审,即按企业的获证要求认真、详细地进行许可证年审。

  对允许存在的165个小作坊,采取“规定条件,建立台账,强制检验,限定销售”的监管原则。规定条件,即规定小作坊必须达到基本卫生条件,制定了《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允许存在的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建立台账,即建立“两账”,一是建立原辅材料、添加剂进货使用台账;二是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强制检验,因小作坊不具备检验能力,必须强制其与当地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签订委托检验协议;限定销售,即限定小作坊的销售范围,不允许其生产定量包装食品。并对允许存在的小作坊鼓励其完善条件,申办生产许可证。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将其纳入获证企业的监管范畴,按企业的监管原则监管。

  对不允许存在的103个小作坊,采取“积极帮扶,引导办证,限定期限,停、转、取缔”的监管原则。对这类小作坊,不是简单地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深入企业耐心讲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帮助企业改造、完善其生产条件,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尽快申办生产许可证;限定合理的期限,督促这类小作坊达到获证条件,超过期限仍达不到获证条件或拒不改造且违法生产的,责令停产、转产直至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102个小作坊,采取“停止生产,限期办理,互通信息,联合取缔”的监管原则。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即责令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小作坊立即停止生产,限定期限取得证照。

  目前,全市共有12家企业新获食品生产许可证,18家企业通过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允许存在的小作坊已改造完毕的92家,完成率为55%,正在整改过程中的73家。有55家不允许存在的小作坊和102家证照不全或无证照的小作坊被责令停止生产。
作者:孙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3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