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12365举报投诉中心连续接到两起有关产品包装的投诉,颇具典型性。它提示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千万别忘了仔细查验外包装。包装不规范,说明产品从出厂到销售过程某环节出了问题,其产品质量很难保证。
一个食品俩生产日期——下架
一位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的杏仁食品在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为此,他找过销售方,后又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且该产品仍在销售。
该产品在标示上有黑、白两种颜色的生产日期,依据不同生产日期,产品依然在保质期内。当消费者找到超市,认为超市销售此产品具有欺诈行为,要求依法赔偿时,超市方辩称无论是依据哪个生产日期,产品都在保质期内,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当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时,监管部门答复,经调查不能确认是超市自行打上的生产日期,因此不能对其做出具体的行政处理。
北京市12365负责人指出,质检机构没有能力判定两个生产日期分别是谁标注的。一个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往往要经过至少两三个环节。产品的生产日期错打或被更改,虽然不能确定是哪个环节做出的,但按照《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的超市,发现食品标注存在问题,首先应将产品下架,这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电视包装二次封箱——换机
9月初,消费者王大爷在北京某电器商城选购了一台29英寸彩电,因为商城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王大爷当时就没有提货。第二天,商城把彩电送到王大爷家,王大爷办理了收货手续。送货的人员走后,王大爷检查包装箱时发现异常,本来应该是流水线生产,却发现包装箱有二次封箱钉,在箱体上有两排重复的钉眼和两层胶带纸。
王大爷回忆起,当时送货人不是采用一般方法开箱,从箱子的上部把电视机拿出来,而是从箱子底部开的箱。这种蹊跷让王大爷疑虑重重——难道这好几千元钱买回来的彩电不是直接从厂家发出的,而是曾经开过箱的旧货?
虽然电视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王大爷思前想后就是不踏实,如果产品没有问题为什么要二次包装?于是,跟电器商城联系,想换一台包装完好的。但由于送货验收时,王大爷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几天过去了,无凭无据想换机谈何容易。于是,销售方和生产厂家开始踢起了皮球,互相推诿。
无奈,王大爷拨打了12365投诉电话,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跟销售方取得联系,经耐心沟通,销售方终于同意给王大爷换一台电视机。
12365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在添置新的家用电器,特别是送货到家的产品时,收到电器等大件物品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商品外观有无问题,有无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凭证等资料,认真验货后再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