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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质量标准概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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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润湿性

  可湿性粉剂类农药制剂质量指标之一,以被测的可湿性粉剂从一定高度撒到水面致完全湿润的时间。我国制定的测定方法为将通过40目筛(约400微米)的5克样品,在距水面100毫米处,撒入盛有30℃标准硬水(342毫克/升,钙:镁=80:20)的烧杯中,记录从样品撒入致完全润湿的时间。很多不溶于水的原药都是不能被水润湿的,要想改变这种性质就要在加工时配加一定量好的润湿剂。润湿剂可降低农药颗粒与水之间的界面张力,使药粉能很快被水润湿、分散。对可湿性粉剂不但要求制剂本身具有被水润湿的性能,而且还应要求按使用时规定的稀释倍数用水稀释使其悬浮液喷到植物上后,能很好地润湿植物,并能展开。润湿性差的可湿性粉剂悬浮液喷到植物上后,不能很好润湿和扩展,药液很容易从叶片上滚落下去,降低了药效的发挥。因而常见在施用可湿性粉剂时,另外加入一些表面活性剂,就会提高药效,这也可能就是增加了悬浮液的润湿性。FAO规定可湿性粉剂的润湿性为不大于1或2分钟,我国规定一般不大于5分钟。限定润湿时间的目的是使施用前加水稀释时,能很快被水润湿,分散成为均匀一致的悬浮液。

  5.悬浮率

  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水分散粒剂、微囊剂等农药剂型质量指标之一。将其用水稀释成悬浮液,在特定温度下静置一定时间后,以仍处于悬浮状态的有效成分的量占原样品中有效成分量的百分率。上述农药制剂对水稀释变成悬浮液后,用喷雾器喷洒,要求农药有效成分的颗粒在悬浮液中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悬浮状态,而不沉在喷雾器的底部,这样喷出去的药液比较均匀,防效好;如果沉在底部,早喷出去的药液浓度就会降低,植物上的药量少,防效会降低;而晚喷出去的药液浓度过高有可能对植物造成药害,所以悬浮液悬浮率的高低是制剂药效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我国对农药制剂稀释液的悬浮率要求在50%~70%之间,少数产品要求80%。

  6.乳液稳定性

  乳油类农药制剂质量指标之一。用以衡量乳油加水稀释后形成的乳液中,农药液珠在水中分散状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乳油类农药制剂需用水稀释成乳液后喷施。农业上使用的乳液绝大多数为水包油(O/W)型,要求液珠能在水中较长时间地均匀分布,油水不分离,使乳液中有效成分浓度保持均匀一致,充分发挥药效,避免产生药害。稳定性的优劣与配制乳油时选用的乳化剂的品种和加入量有关。FAO对乳液稳定性的检测方法为:经热贮稳定性处理后的样品,用标准硬水稀释20倍,摇匀后立即观察,应完全乳化,停放半小时后分离出的乳膏容积一般不大于2ml,停放2小时后分离出的乳膏及浮油容积一般不大于4ml。停放24小时后重新摇均,分离物应能再乳化。我国制订的乳液稳定性测定标准为:乳油经用342毫克/升标准硬水稀释一定倍数(200、500、1000倍),搅匀后放入100毫升量筒中,在25~30℃静置1小时观察,应没有浮油、沉油或沉淀析出。稀释倍数过高的如1000倍,即使乳液不够稳定,有少量浮油或乳膏分离出来,也不易观察到,这种观测方法是不合理的。用标准硬水的稀释倍数应该统一规定为200倍。

  7.成烟率

  农药烟剂的质量指标之一。以烟剂燃烧时农药有效成分在烟雾中的含量与燃烧前烟剂中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的百分比表示。烟剂在燃烧发烟过程中,其有效成分受热力作用,只有挥发或升华成烟的部分才有防治效果,其余受热分解或残留在渣中。烟剂有效成分成烟率要求大于80%,蚊香有效成分成烟率要求大于60%。不同农药在同一温度下,或同一农药在不同温度下,其成烟率是不同的,而温度则取决于农药配方。应选择成烟率高的农药配方加工成烟剂。

  三、农药产品的“保证期”

  化工部、农林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78年联合发布了“农药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第12条规定农药产品“应明确规定产品的保证期。保证期一般至少为2年。”这是因为农药制剂生产出来以后,有时要留到下一年施用,如果制剂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有明显变化,施用后将不能保证防治的效果。国际上各种农药制剂的保证期也多在2年以上。保证期2年,即农药产品出厂后2年内,产品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均应合格。

  四、商品农药采样

  农药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经销部门和用户进行进货验收检验、质量纠纷的仲裁分析以及国家授权机构的监督抽查检验等过程中,采样是首先进行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对所采样本进行检验的结果是判定本批产品质量状况的依据。为了使商品农药采样方法标准化,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有适用于农药的采样方法标准,作为国际商业往来中通用标准采样方法。我国也制订有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国家标准(GB1605-79)。采样方法为:农药品种和制剂种类繁多,物理状态差异很大,在采样时除应遵照一般采样规则外,还应考虑到不同状态产品的采样方法:

  (1)固体产品采样。取样件数取决于货物的批重或件数。每批在200件以下的,可按5%采取;200件以上的可按3%采取。开采件数以5~10件为宜。大的包装容器应从上、中、下三部分采取。可用勺或带槽的采样器采样。每件取样不少于100克。将所取样品用四分法反复缩分,最后取100~150克密封存放备检。

  (2)液体样品采样。取样时应尽量使产品混合均匀,然后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容量。每批产品开采3~5件,每件取样不少于500毫升,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最后取不少于200毫升的样品,密封存放备检。

  (3)特殊形态产品采样。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取样。如气雾剂可从每批中任取数瓶送检。从一批产品所取商品农药样品,仅能代表本批产品。故所取样品均须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取样日期及地点。在供需双方对农药产品质量发生争议而要求进行仲裁分析时,或国家授权的农药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采样应由争议双方或抽检与被抽检双方共同进行。双方签字封样,一式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留存以备复验。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农药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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