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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质监局推行“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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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管理整体水平,保护消费者与生产者利益,促进我国计量工作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2001年国家局颁发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即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施“C”标志管理。

  所谓“C”(China的第一个字母)标志管理,实际是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状况的一种新型的监督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愿采纳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只有当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并经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才会允许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使用“C”标志。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早在1975年就建议成员国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管理。但是,鉴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定量包装商品尚未在我国市场占有主导地位。因此,我国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侧重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没有涉及商品量的计量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近年来,深受百姓欢迎的定量包装商品已逐渐成为我国零售商品销售的主要形式。由此引发的商品量计量纠纷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的定量包装商品种类繁多,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参差不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缺斤短两现象也时有发生,老百姓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尽管近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制定和完善部门规章,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但形势仍不容乐观。为了从源头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决定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在源头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保证商品的净含量不会短斤缺两,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管理制度,以此全面提高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这也就是我们要推行“C”标志管理制度的目的所在。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标志管理,不是我国的发明创造。欧盟早在数年前就已开始推行这一制度。目前,欧共体成员国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几乎都有一个“e”标志(“Europe”的第一个字母)。“e”标志的主要作用,一是表明该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以及该商品的净含量符合欧盟指令的规定;二是表明该商品在欧盟各成员国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并免于重复检查。据了解,欧盟推行定量包装商品“e”标志管理完全坚持企业自愿。但是,一旦企业自愿选择了这种管理方式,那就必须按照欧盟指令规定去做,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使用“e”标志。近年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为了协调成员国之间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管理,正在研究在成员国之间推行国际数量标志(IQ标志)认证体系,该体系规定,对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过审批的实验室的定量包装企业,可以自愿采纳该体系,并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对定量包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审核合格者可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备案,并可获得净含量合格证,其包装商品可在成员国间自由流通。虽然“IQ”标志制度尚未建立,但这毕竟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计量的全球化。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C”标志管理,在我国应该是一种全新的监督管理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种“三维”的立体式监督。首先是企业的自我监督,因为第一环节就是企业的先行自我评价;其次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即在企业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政府部门组织必要的核查;最后是来自市场和消费者的监督。“C”标志的主要作用是:一是表明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了国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二是该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三是带“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在各省际间可以自由流通,免于重复检查。

  《国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规定,国家局负责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发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实施预审,预审合格将材料报省局实施检查。因此,企业如果自愿申请开展这一工作,应到企业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大致分为三个环节:一是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先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二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自我评价情况,组织实施必要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并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三是市场监督。经市场监督检查或消费者举报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和商品,国家局将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广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要从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从维护自身形象出发,完善计量管理体系,通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取得“C”标志。各级计量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积极宣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完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为构建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作者:佚名 来源:德州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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