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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拟定有关甜味剂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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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15日,加拿大卫生部宣布收到一份申请,要求准许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potassium)、三氯蔗糖(sucralose)或两种甜味剂的混合物用于标准水果罐头,包括苹果、桃、梨、菠萝、柚子、温州蜜柑罐头及非标准水果罐头,包括什锦水果及热带水果沙拉罐头。这些产品内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potassium)及三氯蔗糖(sucralose)的最高使用限量分别为0.007% 和0.025%。对现有数据的评估结果支持这些罐装水果罐头按规定标准单独使用或混和使用两种甜味剂的安全有效性。

  这类甜味剂的使用有利于消费者与业界,它提供了一种有助于降低水果罐头内糖含量的增甜剂替代物,因此,加拿大健康部建议修订食品药物法规,准许按0.007%的最高标准使用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potassium),0.025%的最高标准使用三氯蔗糖(sucralose),或混合用于非标准第B.11.101节规定的水果罐头。

  在履行正式修改法规程序的同时,作为提高协调机制的应变能力,特发布本临时营销许可(IMA),准许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potassium)及三氯蔗糖(sucralose)作为甜味剂按以上最高标准直接用于苹果、桃、梨、菠萝、柚、温州蜜橘、什锦水果及热带水果沙拉罐头。

  本拟定协调修订将含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potassium)及三氯蔗糖(sucralose)甜味剂的准许销售措施。安全评估支持修订的措施,对经济与环境的影响较小。因此,本协调修订措施可直接获得最终批准,并公布于加拿大官方公报部分II。
作者:佚名 来源:TBT/SPS通报咨询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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