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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符标准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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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山西省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塑钢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区发现存有塑料窗框,在窗框左上角加贴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 JG/T140-200 5。执法人员随机用钢直尺测量一窗框增强型钢紧固件间距,测值分别为:340mm、360mm、360mm、330 mm、370mm,而标准应为不大于300mm;执法人员用游标卡尺测量增强型钢与型材最大配合间隙为3. 8mm ,而标准应为不大于3.5mm。经调查得知,该公司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现存的这批塑钢窗框用于
某居民楼项目施工工地。

  探讨

  探讨此案在审理时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应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即: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理由是: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标准JG/T140- 2005虽是推荐性标准,但建筑外窗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发证依据也是此标准,在该公司合格证上明示的执行标准又是此标准,推荐性标准一经企业采用,就视为该企业产品必须强制执行该标准要求,可作为强制性标准来要求企业执行并遵守,企业生产产品不符合该标准,应适用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标准JG/T140-2005是建设部 2005年11月11 日发布的行业标准,2006年1月1日实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细则判定规则中规定,主要项目有两项(含两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而被查获的这批塑料窗框有两项主要项目不合格,可判定该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三种观点: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这批产品在成品区中存放,加贴有合格证,已明示该成品是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认定该企业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作者:李利 赵宁霞 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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