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修正的概要
1 关于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追加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可用于牛奶、特殊牛奶、杀菌羊奶、成分调整牛奶、低脂牛奶、无脂牛奶、加工奶及奶油(以下称为奶等)销售用合成树脂制容器/包装、合成树脂加工纸制容器/包装及组合容器/包装中的合成树脂。(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附表四-(二)-(1)-1)
(2)根据上述,相应修正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附表四-(二)-(1)-1及2中规定的容器/包装及其原材料的规格和生产方法的标准。
2 有关告示
(1)根据食品卫生法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单独设定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的规格标准。
(2)根据食品卫生法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对于箱状的容器/包装,内压强试验可以代替热封强度试验。
第2 施行或适用日期
1 关于奶等的省令
公布日开始施行
2 关于告示
公布日开始施行。其中,2008年1月30 日前生产或者是进口的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依旧按原来标准施行。
第3 注意事项
1关于奶等的省令
此次由于在可用于牛奶容器/包装的合成树脂中追加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为了防止消费者因为开封后再密封方法不当或携带不当而导致健康受害,生产商应该提供该产品恰当、卫生的处理方法。
2 关于告示
(1) 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是指聚合物中乳酸含有量超过50%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
(2) 对于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过6%的聚乳酸的器具或容器/包装及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过6%的聚乳酸的食品,生产商应该在产品上标明“该产品不得在100℃以上使用,在60℃至100℃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30分钟以上,在40℃至66℃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2小时。”
(3) 箱状容器/包装包含杯状、盘状等容器/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