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征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广泛征求意见,并要求11月22日收回书面修改意见,争取在年内修改完成,报局务会审议通过。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机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地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机关。
《征求意见稿》要求,组织机构自依法成立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部门所在地的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代码证书有效期4年。组织机构变更登记、更换代码证书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被注销的组织机构代码,20年内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对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补领、变更,伪造、冒用、转让代码证书,代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制订了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