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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威严 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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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心鸭蛋”事件已过去一年,现在再次提起已具有了不同的意义。11月7日 ,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销售非食用化学品油溶红(苏丹红)的商贩朱来永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河北井陉县人民法院9月27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来永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的原判,依法驳回其上诉。自法院向朱来永送达终审刑事裁定书这一刻起,“红心鸭蛋”事件在法律的威严之下,呈现出一丝亮色,这也可以被视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个积极结果。

  从该案相对严厉的判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依靠法律的威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为有力的手段,也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最根本的保障和基础。如果把该案的判决置于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背景之下,尤其与不久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这一事件联系起来,那么上述结论更有了现实意义。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使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切实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进行系统规划。但是,法律制度缺陷的弥补绝非指日可待,更非立等可取。食品安全法呼吁、酝酿、讨论了多年,至今“草案”才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眉目。所以,立足于当前,如何运用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地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才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者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方面,规则制定(政策、法律、标准等)虽存在一些问题,但规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守之则安、用之则治、违之则危、荒之则乱,是法制的价值所在;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的精神所求。没有严格执行,任何精妙的制度设计都将是废纸一张。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导致的法治部分失灵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厉行法治就必须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刑事责任不严厉、行政责任不严肃、民事责任不严格的难题。

  上文“朱来永案”中“两年有期徒刑”刑事处罚足够严厉,体现了刑事责任的威慑力;“罚金4万元”经济处罚也足够严格,体现了民事责任的渗透力。不过,到目前为止,类似该案这样真正体现法律威严的案例并不是很多,而统计表明,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实际发生的多而受到法律处罚的少,案件受到行政处罚的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少,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处罚的多而主犯受到处罚的少,判处罚金没有执行的多而已执行的少。这“四多四少”的存在表明,法律的权威与力量还远没有真正地释放出来。

  因此,要真正为食品安全构筑起一道有力的法律防线,各执法部门必须协同作战,利剑高擎、重拳出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其次,要加大对食品违法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并动员消费者主动维权,降低其维权成本,通过这些民事责任机制提升食品安全。另外,也要不断强化各执法部门的行政责任,改变过去那种职责交叉、角色混同,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局面,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行政责任,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敷衍塞责、麻木不仁的监管者进行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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