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10月29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5-2007《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此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997年在全国第一个颁布了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DB31/205-1997),2003年进行了修订。此标准实施后,对抑制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年来,该标准对打击上海的交通违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清除率标准,认定了100多起酒后驾车案,100多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保障了上海市的道路交通安全。
为使该标准更科学完整,在实际运用中更易操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mg/ml时驾驶机动车定为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0.8mg/ml时驾驶机动车定为醉酒驾车。该标准还继续沿用了在实际执行中取得良好效果的血液中酒精清除率指标:0.104mg/(mL·h)。在饮酒一小时后测试,并且血液中酒精浓度测定值在0.1 mg/mL—0.2mg/mL之间时,适用酒精清除率。酒精清除率就是判断肇事时与抽血时血中酒精含量的推算关系的标准,即人体血液中酒精随时间清除的指标。
在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中,增加了人体唾液酒精含量的测试规定。经研究发现人体唾液中酒精含量与血液中酒精含量具有相关性,且时间、体重、性别、年龄、饮酒量等因素对唾液/血液中酒精浓度无显著影响。因此在中国人群中,唾液可以作为样本用于人体内酒精浓度测试。今后执法中,可以使用唾液试纸来进行现场检验,通过测试唾液中酒精的浓度,推算出血液中酒精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