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数码产品销售中的三大陷阱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近年来,数码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其功能也不断升级,普通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在选购时,因受欺诈而提起诉讼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对近期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数码产品的销售存在三大陷阱。

  陷阱一:挂羊头卖狗肉

  此类手段大多用于出售封闭外包装盒的产品,设置陷阱的方式通常是:在推销时,先向消费者展示质量优越的样品,待消费者对该产品试用满意并产生购买意向后,销售商便假装拿出所谓的新机(有外包装)给消费者,而包装内商品却是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此时,若消费者未及时检验包装中货物的质量,便极易“中招”。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销售商常常会称该商品并非自己卖出的产品,而是被消费者调了包。此时消费者若不能证明该商品确实为该销售商所卖,即使诉至法院,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

  法官建议:1、应及时开封验货。最基本的鉴定假冒商品的方法是:核对产品包装盒上的序列号与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是否一致。无论是从法院认定还是从专业的质量鉴定机构认定上,这一点都是最简单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2、做好商品的证据保全工作。即对于产品的质量、真伪一时难以认定的商品,应该先向销售商索要发票,一方面,该项义务是销售商的强制性义务,另一方面,发票本身更是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最主要的证据。同时,消费者应要求销售商对产品的包装盒和产品本身进行标记,比如在发票上抄下包装盒上以及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或在盒上、产品上要求销售商作出明确的标记,即使产品将来出现质量问题而产生诉讼,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这些标记确认该商品的销售商,为主张权利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陷阱二:“商业惯例”糊弄人

  这类手段常常抓住消费者不太熟悉产品销售环节的弱点,通过销售商的话语以及其他方式,让消费者“中招”。比如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时,待消费者试毕质量良好的样机,买下新机器并拆封后,发现与试用的样品质量存在差异,销售商便会声称该现象为产品的个别问题,根据商业惯例或者厂家的规定是不退不换的。消费者此时若轻易相信该类说法,自认倒霉,待过了法定的质量检验期,便极有可能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官建议:在购买时,应要求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进行明确说明,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样品方式进行买卖,所购产品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且应该符合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说明。若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试用的样品说明存在明显质量差异时,应及时向销售商主张权利,并可在必要时要求保全所购产品和试用的样品。

  陷阱三:以终身维修承诺规避退换义务

  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销售商常常会作出此类产品X年保修,并终身维修的承诺。当产品果真出现质量问题找到销售商时,他们也可能会表现出极为“认真负责”的态度,即使多次“帮您”维修也不厌其烦。此时,消费者千万小心,这可能正是销售商规避退换货义务的手段,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实际上正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就是说,当您在多次维修后,极有可能因为超过产品的保修期而丧失了主张更换或者退货的权利。

  法官建议:及时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上述权利,若购买的产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及时主张更换或者退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更应该倾向于选择质量保修期较长的商品。

  最后,法官提醒消费者,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质量检验、退货换货的权利行使等都有明确的期限,产生纠纷后,应及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避免因懈怠丧失相应的请求权。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2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