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0号、102号局令,正式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该两项规定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具体包括化妆品标识的内容与形式、法律责任,应当及禁止标注内容等方面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市质监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认真学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了解新规章的要求,守法经营、依法生产,做好该两项规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