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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生产经营企业需特别关注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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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不到,我的工作责任这么重。”从事进出口代理报检工作的小李在参加近日由深圳检验检疫局举办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宣传贯彻会后,深感自己的工作责任比以往重了许多。

  《特别规定》规定: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擅自调换样品或产品,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不如实提供产品真实情况,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等,都将被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深圳地区报检服务业十分发达,代理报检的业务(按批次计)占深圳检验检疫局受理的业务总量(按批次计)50%以上。前一段时间,少数代理报检企业弄虚作假,结果有5家代理报检企业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代理报检资格,还有3家被暂停代理报检业务,5家受到警告,5家被勒令整改。少数违规违法的报检员也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对出口产品生产经营者来说,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更严重。《特别规定》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法定检验、抽查检验和实行验证管理都被视为违法。去年曾有一家企业不如实申报出口播座、弹片开关等法检商品,涉案货值共计1420.8万美元,合人民币1.1亿元,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处以涉案货值的5%~20%的罚款,结果被检验检疫部门处以560多万的罚款。

  《特别规定》是在特殊的立法背景下制定的特别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一般性的行政法规。检验检疫部门目前执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要低于《特别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特别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上述3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则适用《特别规定》。据此,前面提及的案件,如适用《特别规定》的话,则可按该企业涉案货值的3倍处罚,罚款额可高达3.3亿元。企业可能因自身的 不法行为被罚得倾家荡产,为此,法律专家警告:任何企业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

  深圳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特别规定》实施的结果,将使得那些想“捞一把就走”、置产品质量和安全于不顾的企业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而对诚信守法的企业来说,《特别规定》将起到“保护伞”的作用。随着《特别规定》的实施,出口经营秩序将得以规范,竞相以低价出口的恶性竞争局面将得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将得以维护,质量可靠、符合标准的出口产品的议价能力将可相应地提高,生产经营者将可从中获益。对此,该负责人提醒企业,要高度认识《特别规定》的重要性,认真研读,明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要树立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的质量控制制度,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作者:夏飞平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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