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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集贸市场要配食品安全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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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兰州城关区商贸委、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监督所5部门联合制定了《城关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集贸市场选址、审批与建设,市场开办,市场食品卫生,市场环境卫生,市场商品陈列,市场消防安全,费用的收取及票据的使用共7个方面作出详细规范。其中,要求集贸市场必须配备食品安全专管员。

  菜篮子商品要经营好

 根据该办法规定,集贸市场以经营菜篮子商品(包括干鲜、菜、肉、禽、蛋、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等)为主,经营蔬菜要占到总户数的20%以上,其他农副产品要占到总户数的50%以上,其余的可用于经营日杂等其他生活日用品。

 根据规定,集贸市场建筑面积应不得小于500平方米,服务半径500米,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门口宽度不小于4米;室内用电照明设施齐全,出入口设置应急灯;配备合理的给、排水系统,下水道确保畅通;地面应符合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内墙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2米;柜台、货架等设施应整齐排列,美观大方。

 要配食品安全专管员

 该办法还规定,市场开办方必须配备一个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同时,市场开办方必须接受和配合商贸、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卫生、物价、环保、环卫、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计量、物价、商品质量、“放心肉”、“放心菜”上市、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食品检测等各项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方必须与市场经营业主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对进入市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方要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合法经营,销售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农产品、食品。要在租赁合同上对3次以上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抽检有不合格食品的同一经营业主设定责任条款。

 要设立经营警示牌

 该办法规定,市场内应设立市场经营业主情况公示栏,对市场内经营业主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在公示栏内予以公布,并设立警示牌挂在该档显著位置。同时要设立制度法规宣传栏、公告栏、咨询处,设立监督投诉箱、投诉电话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市场还应设有商品摆卖分布示意图,划行归市,并在不同区域作出明显标识。按照生熟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蔬果、鲜肉、水产品、熟食品要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市场摊位要实行分区和分类管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后堂不小于8平方米,有上下水设施,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餐具使用消毒产品或设置集中式餐具消毒;还要设立清真食品专区。

 售货员要讲究卫生

 该办法还对市场内售货人员的卫生状况作出详细要求。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售货员不准涂指甲油,不准留长指甲和佩戴首饰;工作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覆盖清洁外罩,售货员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食品要生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滥用色素和腐烂变质等假冒伪劣食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有防蝇、防尘、保温或冷藏等设施。

作者:祁进宝 桑杰才让 叶旦 来源:兰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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