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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具体规定可理解为地方可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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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上路得持有驾照,而上完驾校后才能考驾照,这已成为公众习以为常的东西,并当成了一个天经地义的常识——没想到这一切并非理所当然,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迷局下违法的捆绑,一种巨额培训利润驱动下的垄断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必须有"驾校学习记录"才能考驾照,公民原本也是可以避过驾校高昂的收费,有权利自己选择驾驶技术的学习途径,有权利像考大学那样参加自考。揭开这一切的是深圳一个叫樵凌的深圳市民,他在权利较真中已成为中国以"个人身份"参加驾考的第一人。

  感谢樵凌,他颠覆了一个侵犯公众权利数年之久的所谓常识,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实践中成为自学驾考第一人,有可能推动"强制驾校培训"的终结。

  为什么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呢?从来没有哪个部门给出过令人信服的理由。为了车主的驾驶技术吗?这完全可以通过严格把好驾驶考试关这个终端,以笔试和路考考核其具不具备驾驶能力。为了公共交通安全吗?驾驶不仅涉及到别人的生命,更关涉到驾驶者自己的生命,没有几个人会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为了让考生能顺利通过驾考而不浪费报名费吗?这不劳考试者费心,钱是考生自己出,他们是自己利益和代价最好的判断者。那还能为了什么?显然是相关部门在驾驶培训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形成了对驾照考试培训的垄断,通过捆绑培训和考试而牟取暴利。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称,只要准备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就可以申请考试——也就是说申请驾考并非必须经过驾校培训,而许多地方都规定了必须有"驾校培训记录"。对此深圳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解释称:公安部规定只是一个宏观指导,我们可以制定自己的实施方法。

  哪条法律规定过"如果公安部只有宏观指导,地方就可以制定自己的实施办法了"?这是典型的乱设行政许可。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法无授予即禁止,这既是宪法的核心原则,更是行政许可法的灵魂精神—一种行为,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应该理解为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地方根本没有权力制定自己的"具体实施办法"。政府的任何一种行政权力,都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予,任何"不明确"只能作有利于民权的解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被视为是对公民自由的默认,而不是对"地方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默认,"地方可制定具体实施方法"的权力应有法律的明确授予。法律既然没有要求公民必须经过驾校培训才能参加驾考,选择如何学习驾驶技术就是公民的自由。

  可在部门利益和执法经济的驱动下,许多地方不少部门已经养成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就可随便制定标准"的乱设许可习惯。比如生猪屠宰,法律要求"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到了地方就具体化为"六七百万人口的大城市只保留两三家官办屠宰厂,五六十万人口的城市集中为一家,形成屠宰的垄断。又如民办学校,法律对设立民办学校没有定出具体条件,而有些地方则设定了"占地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等许多条件,使民办学校很难合法生存,形成教育资源的垄断。规定"考驾照必须上驾校"更是如此,可想而知,行政权力一旦赋予了驾校"必须上"的垄断身份,驾校收费没办法会不高,也可想而知,那么丰厚的利润不会是驾校独享。

  强制收容遣送被废除了,强制婚检没有了,一个法治社会也是对公民的强制越来越少的社会,期待樵凌一个人的胜利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推动"强制驾校培训"的早日终结。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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