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统一和规范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发布了《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技术性能包括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性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农用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时,除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外,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进行评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04年下半年起,全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原来的公安部门管理改为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实施计量认证、按照质检总局(监督司)的要求实施资格许可。各地的交通运营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计量认证管理。2005年,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职能正式移交后,国家认监委先后与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做出了部署。国家认监委于今年6月在云南专门召开机动车安检计量认证工作研讨会,对拟推出的补充评审文件进行了研讨。